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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案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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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案例辨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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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案例点评人】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刘定慧【主要违法行为】 在污染治理设施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即将扩建部分投入生产,造成污水排放超标处罚及执行情况】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一万元关键词】 限期治理 法条适用【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某化工厂于 2008 年建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 2009 年,该厂通过了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 正式投入生产 2010 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已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 3- 硝基、 4- 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因赶工期,水污染防治设施只进行了适当改造(只敷设塑料薄膜而未做永久性防渗)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该厂申请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未通过之后,该厂即将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废水处理设施存在缺陷,造成处理池废水渗漏和直接排放,污染了地下水和附近河道2011 年 3 月,某省 A 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排污口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A 县环保局以化工厂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化工厂限期治理,并处 1 万元罚款。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正确?环境执法中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有法律依据 , 法律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是未生效或已失效的;适用的法律要与违法行为一致 , 符合法律适用规则;出现法律条款竞合时,按照从重的原则处罚环保部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本案中某化工厂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由此发生了后面的废水渗漏和直接排放,污染了地下水和附近河道的事故因此,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似不够准确,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更为妥当二、罚款额度是否有依据?本案中环保局对某化工厂处 1 万元罚款,缺乏依据即便是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罚款额度应是该企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至五倍,“ 1 万元”与企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何关系呢?何不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更有法定依据。

因此, A 县环保局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更为恰当本案启示】环境执法部门在处理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同时造成排污超标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而不是七十四条《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这一规定提醒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额度进行处罚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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