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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经济合作社股工作表态讲话(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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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经济合作社股工作表态讲话(多篇)推荐第1篇:新一届经济合作社社长表态发言 新一届经济合作社社长表态发言 各位同志们,各位社员代表: 首先,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全体社员代表及广大村民,对我们新一届的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信任和厚爱,也感谢各位对我的信任和支持,选举我为新一届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下面,我代表新一届经济合作社社管会以及社监会,向大家作表态发言 我作为新一届经济合作社社长,深知村集体经济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但我有信心和决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处处带头、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全面我村经济建设工作,带领全体村干部和经济合作社社员,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力建设新天香桥 第一,认真履行职责新一届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及社监会全体成员一定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及《天香桥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严格办事,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资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二,加速经济发展,加快村庄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为农服务,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种种困难,管好用好村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 增值保值。

特别是我村三产用地的规划落实,招商引资,加快我村第三产业建设步伐,争取在任期内完成 第三,认真做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尊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四,做好资产管理与经营,本社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五,注重自身修养我作为新一届的社长要带头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新农村建设。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全体 党员和人民的监督,自觉遵守经济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职做好各项工作,决不辜负党员和全村人民的信任和期望,努力向全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我再次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2年11月17日 推荐第2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 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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