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版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我们军人很关注的问题,那么我给大家收集的了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阅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缘由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相宜在部队接着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须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须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须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需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当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安置工作的状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安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根据国务院、中心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缘由;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仔细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峻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支配肯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支配工作; (三)对有肯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赐予适当照看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与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安排任务、包干安置方法,各接收单位必需妥当支配详细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安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支配工作时,应优先照看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支配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应当照看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育成为有肯定专业和特长的,支配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值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支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支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支配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支配适当工作;不能支配的,根据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对具有同样状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支配原则予以妥当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接着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假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缘由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化部门另行支配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退伍后新安排参与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安排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安排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支配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值理由,并经多次教化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支配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安排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支配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10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二、临时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置关系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复转军人被烟草专卖局临时支配到机关单位稽查局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及损失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