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存)电费缴纳结算协议 用电方: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0161688648 (以下简称甲方) 供电方: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业局 (以下简称乙方)为有效防范电费风险,保证电费足额收回,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 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经对预购(存)电费缴纳结算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一、 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在每月丄日至10日(当月电量电费发行前),采取现 金、转账支票等缴费方式,在乙方规定的缴费地点进行月中预付费购 电,预购电费收取标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预付电费型他元,大 写壹拾万元整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 乙方应在每月15日至17日通过负荷管理系统,对甲方当月 电量数据进行采集,若当月负荷管理系统用户终端出线故障或由其它 原因导致数据无法采集,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用电处进行现场电量抄 录如甲方抄表方式为人工抄表,乙方应严格按抄表例日每月15日 到甲方用电处进行现场电量抄录2、 乙方应在每月18日前核算发行甲方当月电量电费金额,并于 辽日前通过书面、、等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具体数据和缴费 金额。
3、 乙方应按协议规定日期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收款(即 划拨电费)或以现金收款(有基本帐户或电费专用账户的客户建议选 择此收费方式)4、乙方不得冻结甲方每月缴纳的预购(存)电费,应在每月甲 方电费核算发行后用以冲抵当月实际发生电费5、每月30日(2月为28日)为月终结算电费期限,乙方以甲 方当月实际发生电费为准,在每月28日前对甲方缴纳的预购(存) 电费进行冲抵如甲方缴纳的预购(存)电费不足冲抵甲方当月电费, 剩余部分电费甲方应在30日(2月为28日)前缴清;如甲方缴纳的 预购(存)电费在冲抵甲方当月电费后仍有余额,余额应作为甲方下 月预购(存)电费使用,乙方不得冻结三、其它协议事项1、甲方预购(存)电费及当月电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均以乙方 到帐数据为准2、甲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日期 与金额缴纳预购(存)电费和当月电费,若因逾期、退票等原因造成 甲方预购(存)电费和当月电费不能按时缴纳,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和 甲方开户银行联系,查清具体原因,按时缴纳预购(存)电费和当月 电费,否则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或有权停止供电,所 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须保证所提供银行账户有足够资金用于电费支付,如因甲方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信息变更或账户存款不足,影响乙 方电费回收,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处理4、如甲乙双方对当月电费存有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在未取得一 致意见前,甲方须按本协议规定日期缴纳预购(存)电费和当月电费, 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乙方对存在异议电费进行多退少补5、缴费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一经确定双方须严格遵守6、如甲方需对用电业务进行咨询、查询或投诉,请拨打服务热线 955987、本协议以上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办理四、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就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五、协议修改与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引起本协议相关条款变 动,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以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形式予以明确 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6月 1日起至2015年旦月 L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对履行本协议无异议,则此协议继续有效, 期限顺延。
如双方因行业规定、政策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或另行签订协议, 在本协议未终止前协议继续有效七、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署日期:地址:联系人::签署地点:市郊供电局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谭洪恩授权签署人:卢秋郁 签署日期:地址:市郊供电局 联系人:宁杰:596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