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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工作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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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工作报告(多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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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工作报告(多篇)推荐第1篇: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35号 (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助学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后,确己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第七条 根据信贷人员初步认定的损失贷款和收集的相关资料证据,经支行会办研究,初步确认后,方可上报总行审定 第八条 总行根据支行上报的呆账认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稽核部确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第四章 呆账贷款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准备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 第十条 对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对呆账损失确属不可抗力因素的或信贷管理工作按制度要求己尽职尽责的,可免除责任对信贷管理工作未按制度要求尽职尽责,造成的贷款呆账损失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呆账贷款核销 第十一条 呆账贷款核销指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冲抵呆账贷款准备。

第十二条 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损失,应按呆账认定的标准要求,须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受偿及损失情况;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等 (二)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上报的申请核销呆账贷款材料,必须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初审、稽核部审计,报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报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能报税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贷款;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贷款; (四)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五)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第七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核销呆账贷款,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己核销的呆账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第十六条 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己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己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己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表外应收利息继续定期进行催收 第十七条 建立呆账贷款己核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对有时效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定期进行催收追偿,确保呆账贷款的时效性对己失时效的呆账贷款,也要想方设法进行清收,尽最大努力减少呆账贷款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 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1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含本数)但未超过10%(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以上的呆账、坏账损失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初步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 3 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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