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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遮阳一体化实用标准窗D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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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遮阳一体化实用标准窗DGJ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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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企业控标准置遮阳一体化标准系统窗 2015-01-01实施煌朝节能科技 发布企业控标准建筑遮阳一体化窗单位:煌朝节能科技执行日期:2015年 01 月 01 日前 言 为推进建筑外窗产品标准化、系统化和工业化进程,提高建筑外窗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贯彻落实《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控标准 / 目 次主要控制指标11材料12要求23试验方法54 检验规如此65标志、使用说明书66 包装、运输、贮存8主要控制指标1 材料1.1金属百叶帘产品与材料、配件应符合JG/T 251《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的要求1.2 卷帘门窗产品与材料、配件应符合JG/T302 《卷帘门窗》的要求1.3软卷帘产品与材料、配件应符合JG/T 254《建筑用遮阳软卷帘》的要求1.4 置遮阳中空玻璃产品与材料、配件应符合JG/T 255《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1.5硬卷帘产品与材料、配件应符合JG/T 443《建筑遮阳硬卷帘》的要求1.6 铝合金型材应采用铝合金隔热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0 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 mm;隔热型材穿条式隔热条宽度不应小于24 mm,并应符合JG/T175要求;隔热型材浇注式宽度不应小于20 mm;铝合金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GB/T8478和GB 5237.1~6的要求。

1.7 塑料型材塑料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8 mm,平开窗不应小于58 mm,型材老化时间不应小于6000h;塑料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GB/T28887和GB/T 8814要求1.8 木铝复合型材木铝复合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90 mm,平开窗不应小于65 mm;木铝复合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JC/T2080、GB/T8478和GB 5237.1~6的要求1.9 玻璃钢型材玻璃钢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0 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 mm;玻璃钢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JG/T 186和JC/T 941的要求1.10 其它型材使用除本标准5.1~5.4以外的其它型材,窗框截面宽度应满足标准化窗最低性能要求,并应满足窗产品标准和型材产品标准要求1.11 玻璃单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12 mm,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mm;双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6mm,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 mm玻璃应根据本附录方法配置,并应符合JGJ 113和相对应玻璃产品标准要求1.12 五金配件五金配件应符合相对应产品标准要求,与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铝质合页;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和铝铆钉;窗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角码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1.13 密封与弹性材料密封与弹性材料应符合相对应产品标准要求和以下规定: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使用PVC密封胶条;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可非硅化加片毛条;嵌缝填充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硅胶,密封胶应与所接触的各种材料相容,并与所需粘接的基材粘接1.14 纱窗纱窗应符合QB/T 3882 和QB/T 3883要求2 要求2.1 外观、尺寸偏差、装配、构造外观、尺寸偏差、玻璃镶嵌构造尺寸、装配质量和连接构造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2.2 尺寸标准、立面开启形式尺寸标准、立面开启形式应符合DGJ32/J157要求2.3 性能2.3.1 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最低值用于多层建筑时不应小于GB/T 7106标准的3级〔〕,用于高层建筑时不应小于GB/T 7106标准的4级〔〕抗风压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1 表6.3.1 抗风压性能分级 kPa分级3456789分级指标值P32.0≤P3<2.52.5≤P3<3.0≤P3<≤P3<4.0≤P3<4.5≤P3<5.0P3≥5.0注:第9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2.3.2 气密性能不应小于GB/T 7106标准的6级[1.5m3/(m ·h),4.5 m3/(m2 ·h)]气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2表6.3.2 气密性能分级分 级678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m3/(m·h)〕1.5≥≥≤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m3/(m2·h〕〕4.5≥≥≤2.3.3 水密性能不应小于GB/T 7106标准的3级〔250Pa〕水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3表6.3.3 水密性能分级 Pa分 级3456分级指标值250≤<350350≤<500500≤<700≥700注:第6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2.3.4 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4W/(m2 ·K)传热系数分级应符合表6.3.4表6.3.4 传热系数分级 W/(m2.K)分 级6 7 89 10 分级指标值2.4>K≥2.02.0>K≥1.6>K≥1.31.3>K≥K2.3.5 玻璃遮阳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居住建筑时不得小于;2.3.6 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居住建筑时不得小于;2.3.7 中空玻璃露点不得高于—40℃。

2.3.8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 w+ C tr〕〞 作为分级指标;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与指标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6 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 dB分级分级指标值330 ≤ Rw + Ctr <35435 ≤ Rw + Ctr <40540 ≤ Rw + Ctr <456Rw + Ctr ≥ 452.3.9 采光性能以透光折减系数Tr表示,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应不小于0.45同时有遮阳性能要求的外窗,应综合考虑遮阳系数的要求确定其分级与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采光性能分级分级12345分级指标值Tr≤ Tr<≤ Tr<≤ Tr<≤ Tr<Tr ≥Tr值大于0.60时应给出具体值2.3.10 启闭力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在启、闭力作用下,能灵活开启和关闭2.3.11 窗的反复启闭次数应不少于一万次反复启闭试验后,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2.3.12 塑料窗、玻璃钢窗的其它力学性能应符合GB/T28887和JG/T 186标准要求。

23 遮阳装置操作性能a) 遮阳装置运行无停顿、滞阻、松动,且整个过程灵活连续,运行过程中有效自动定位于设定位置b) 帘布边缘无跑偏至与其他构件接触c) 置遮阳装置伸展和收回、开启和关闭操作方便,过程平稳24 遮阳装置操作力应符合相关产品要求25 遮阳构件机械耐久性应符合相关产品要求3 试验方法3.1 材料与附件的质量验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随行技术文件,验证其所标示的性能指标值和质量等级与相应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外观、尺寸偏差、装配、构造的质量验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3.3 性能3.3.1 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取同一类型、系列、品种、规格三樘窗试件,按GB/T 7106的规定进展试验3.3.2 传热系数 取一樘窗试件,按GB/T 8484的规定进展试验3.3.3 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取300mm×300mm与窗玻璃一致的试件3块〔非钢化〕,按GB/T 2680的规定进展试验3.3.4 中空玻璃露点 按GB/T 11944的规定进展试验3.3.5 隔声性能 取一樘窗试件,按GB/T 8485的规定进展试验。

3.3.6 采光性能取一樘窗试件,按GB/T 11976的规定进展试验3.3.7 启闭力取同一类型、系列、品种、规格三樘窗试件,按GB/T 9158的规定进展试验3.3.8 反复启闭性能 按JG/T 192的规定进展3.3.9 塑料窗和玻璃钢窗的其它力学性能按GB/T28887和JG/T 186规定进展试验3.3.10 遮阳装置操作性能用手试和目测方法试验3.3.11 遮阳装置操作力按照JG/T 242规定的方法进展试验3.3.12 遮阳构件机械耐久性按照JG/T 241规定的方法进展试验4检验规如此4.1 检验类别与项目4.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1、2.1、2.2、2.3.10、2.3.13、2.3.14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4.2 出厂检验4.2.1 组批与抽样规如此a) 外观和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b) 窗与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得少于3樘4.2.2 判定与复验规如此a)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b) 抽检项目中如有1樘〔不多于1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展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如此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4.3 型式检验4.3.1 正常生产时应每二年至少进展一次型式检验5产品标识、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5.1 标识5.1.1 标准化窗应有由标识认定机构认定的标识标识容:a) 产品名称与商标;b〕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指标值;c〕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 d〕二维码〔具有窗材料、配套件和密封件的规格、品种、材料供给商等信息;5.1.2 标识方法标识应贴在窗玻璃右上角醒目位置5.2 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5.2.1 标准化窗结构复杂、开启方法比拟特殊,使用不当会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使用安全的产品,应设置简明有效的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包括文字与图示〕5.2.2 警示标志和说明应粘贴在窗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醒目位置5.3 产品合格证书5.3.1 每个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的编制应符合GB/T 14436规定5.3.2 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如下容:a〕 产品名称、商标与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b〕 产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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