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七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或毁灭 罪证、继续犯罪而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 措施我国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 序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原则 4、人道主义原则 第二节 拘传一、拘传概念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拘传程序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适用与申请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等4)羁押期限届满,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查证、审理的三、取保候审适用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包括:1、财产保; 2、人保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 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五、取保候审的变更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第四节 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定其活动区域或场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 1、替代措施适用之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羁押之原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赡养或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附加适用取保候审人的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与期限 1、执行地点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 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 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 所、拘留所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通知家属 3、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决定继 续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 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监视居住人须遵守的规定 1、应遵守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五、监视居住方法与解除 1、方法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解除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五节 拘留一、拘留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强制方法 二、拘留适用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2、适用条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 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跨市、县)作案、多次(3次以上)作案、结伙 (2人以上)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1、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 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通知家属 3、及时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 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 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拘留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不能超过37日五、扭送与拘留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与拘留主要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扭送主体为任何公民;拘留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2)性质不同扭送是公民的权利;而拘留为强制措施。
3)目的不同扭送是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拘留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第六节 逮捕一、逮捕概念 逮捕,是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在特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人不受逮捕 二、逮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且采用取保候审尚不足于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适用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逮捕程序与期限 1、逮捕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 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 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 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 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 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 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逮捕执行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 公安机关 4、逮捕期限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四、逮捕批准期限与复核1、逮捕批准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 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 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 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复议与复核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 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 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五、逮捕执行、通知和及时讯问 1、逮捕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的 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 送看守所羁押 2、通知家属 3、及时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 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 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 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与撤销一、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 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变更申请与变更情形 1、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应说明理由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 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不同意的理由 2、变更之情形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由院长决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释放与监督1、法定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 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 释放 2、法定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 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 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 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一、单选题1、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2、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多选题1、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
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2、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参考答一、单选题1、 B 2、 C 二、多选题1、 BD 2、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