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问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质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上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1.1.5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部尺寸限界》的有关规定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I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先向盘式拖拉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O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 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1. 车辆核载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铀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1.4.2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a.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部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b.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1.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
允许站立面积I平方米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I平方米核定5人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1. 5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1. 6比功率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1. 7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1. 8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1.9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1.10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6至46km/h1. 11车辆外观车辆的外观:a. 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车体应周正,左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2. 发动机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2. 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2. 3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2. 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2. 5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1.1 转向系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3.2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3.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3.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超过15度3.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3.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3.7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8机动车辆的最个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 9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3. 10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3. 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3. 12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制动系1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4. 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4. 3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4. 4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4.5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3. 6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7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
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4.8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4.9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10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4.11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4. 12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4.13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4.14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a.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
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4.16车辆的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4.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得大于0.8s18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的20%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1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困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2照明和信号装置5.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钉、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84的有关规定5.2.3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5.3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5.3.1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高度应为0.75〜0.80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3.2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170mm5.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4.1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5.4上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5.4.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5.4.4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5.4.5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5.4.6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Hz应为1.0~2.0,起动时间不大于1.5s5.4.7总长超过9m的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5.4.8机动车驾驶室的仪表板七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5.4.9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5.4.10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5.4.11对于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的机动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的车辆,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5.4.12车辆的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的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的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照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