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接受客户 C 的申请开立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通过 B 银行通知受益人, 并要求 B 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B 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将已保兑信用证通 知受益人受益人按信用证发货后,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交了价值 USD110,000 的相关单据保兑行 B 行在收到单据后,经审单认为与信用证 条款不符, 理由如下: (1)提单不是开成“至买方的指定人”,而是开成“致发货人的指 定人”和“空白背书”;(2)信用证超支 USD10,000鉴于信用证即将到期, 保兑行 B 行通知受益人以上不符点 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收到拒付通知后,要求 B 行电传开证行,请求开证行 准许凭不符点单据付款保兑行 B 行收到指示后,立即电传开证行 A 行要 求准许对提交的不符单据付款待开证行 A 行电传授权 B 行对不符点单据付款时,A 行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形 势已经恶化,该国发生了一场军事和政治上的大变动,几乎要推翻政府由于 政局不稳定,A 行国内的贸易已正式停止,因此,B 行通知受益人虽然他已收 到开证行准许对所交不符单据予以付款的指示,但由于 A 行在 B 行所在国的资 产已被冻结,A 行帐户上没有资金可供使用,所以,B 行不能履行指示。
如果 B 行付款给受益人,B 行将无法从 A 行获得偿付 2.问题: (1)请问保兑行 B 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2)受益人该怎样追回货款?甲国 A 公司与乙国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 A 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 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 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C 银行按 B 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 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 8 月份装船的条件,而 A 公司实际上在 9 月 20 日才装 船B 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 银行已取 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 A 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 B 公司 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 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 拒绝赎单 问:(1)买方 B 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 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B 公司拒绝赎单不正确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 行必须无偿对外付款,同时开证申请人须按照与开证行开证合同约定付款赎单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处理的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之外的单 据关系,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单据间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与汇付结算方式按采用通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电汇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电讯方式委托汇入行向收款人付 款的结算方式采用电汇方式,收款人能迅速收取款项,但付款人要承担较多 的费用2.信汇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信函方式委托汇人行向收款人付 款的结算方式采用信汇方式,信汇的费用较小,但汇款的速度较慢3.票汇它是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据以 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 具的汇票有单张汇票和复张汇票两种单张汇票为防止遗失,应双挂号,它通 常用于数额较小的汇票;复张汇票有正副两张,如遇汇票迟到或遗失时,可凭 副张兑换因此正、副两张汇票应分别邮寄,它通常用于数额较大的汇票汇付结算方式完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交易双方根据合 同或经济事项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预付货款进口商有收不到商品的风险;而 货到付款则出口商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于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较大,这种 结算方式只有在进出口双方高度信任的基础上才适用此外,结算货款尾差、 支付佣金、归还垫款、索赔理赔、出售少量样品等也可以采用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 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 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托收承付结算具有物资运动与资金运动紧密结合,由银行维护收付双方正 当权益的特点它适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我公司出口,合同:交货期 2006 年 9 月 15 日之前,总金额 1,200,000 美元, 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8 月 1 日收到信用证: Amount:USD1,200,000,Quantity:800M/Tons±5%,Price:USD1,500 per M/T,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immediately…… 我方 9 月 7 日装运,交单 到中国银行议付,中国银行提出不符点:发票上的金额是 USD1,224,000我 方理由:800 公吨, ±5%,意味着 760-840 都可以,我方装了 816 公吨,所以总金额 多出 24,000后中国银行建议: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信用证下 USD1,200,000 制作一套发票,超额部分制作一套发票 办理光票托收。
9 月 10 日,买方发来传 真索赔:延迟装运信用证中说立即,按惯例应理解为开证日起 30 天9 月 19,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没有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成交金额太大,我公 司请开证行退单,但恰逢该货物价格上涨,买方到银行宣布接受单据中的不符 点,但拒付超额部分我公司白送了 16 公吨货物 问 1:不符点是否成立?问 2:买方索赔有无道理?问 3:开证行有没有失误?合同是否相符 不符点成立,因为 800M/Tons±5%可以对 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 有相应的波动. 其实买方开信用证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让他们写成“Amount: USD 1,200.00(±5%)“. 应该说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为你们合同上 明确规定“交货期 2006 年 9 月 15 日之前”, 况且 immediately 到底是怎么个立 即法呢,这些都太模糊了,这两点足够形成不符点,是属于你们审证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2. 合同上规定“交货期 2006 年 9 月 15 日之前”, 而你们 9 月 7 日装运,买方 却在 9 月 10 日要求索赔,明显这个买家是不安好心的。
而当时银行建议部分 办理托收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要与买方达成协议,并立即要求买家修改信用证但是,买方索赔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因为信用证收到是 8 月 1 日的,但是 装运是在 9 月 7 日日,相差 37 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 06 年当时的 UCP500 来说, 按惯例“立即”应理解为开证日起 30 天 所以,你们确实是 “延迟装运”3. 我觉得不能说是“开证行失误”,因为开信用证之前,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审 核信用证申请书后才能去开证,而开证后,卖方也会收到信用证副本,当时如 果卖方看出有哪里不对的,立即让买方修改信用证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开 证行失误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