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部令第29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6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令 第2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部 长 刘志军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适应和要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和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 称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双线v≤120km/h4000120km/h<v≤160km/h4200160 km/h<v≤ 200km/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v≤120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km/h<v≤160km/h一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km/h<v≤ 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牵出线与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它站线4600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顺序名 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200km/h<v≤250km/h4600250km/h<v≤300km/h4800300km/h<v≤350km/h5000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声屏障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雨棚柱4590+结构宽有站台3530+站台宽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雨棚柱4300+结构宽有站台3500+站台宽4正线与其他线5000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9.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