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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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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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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年3月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公司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查………………………………………………………………………(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规定…………………………………………………………………………………(7)5.1 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公司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8)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2)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 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产品检查范围…………………………(18)附件 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3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 4 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附件 5 水泥公司质量控制项目表………………………………………………………(42)附件 6 检查报告…………………………………………………………………………(44)附件 7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照表……………………………………………(48)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24 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 1)表1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1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强度等级通用水泥1通用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2钢渣硅酸盐水泥32.5、42.53砌筑水泥12.5、22.54镁渣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5石灰石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6磷渣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7钢渣砌筑水泥12.5、22.5特种水泥1快硬硅酸盐水泥2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3铝酸盐水泥4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5低热微膨胀水泥6油井水泥7道路硅酸盐水泥8硫铝酸盐水泥9白色硅酸盐水泥10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11明矾石膨胀水泥12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13彩色硅酸盐水泥14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15钢渣道路水泥16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公司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涉及原料解决、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公司;熟料厂指涉及原料解决、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公司;粉磨站指涉及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公司;配制厂指涉及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公司1.2.2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公司,必须具有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行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熟料1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注: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公司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公司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2.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 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允许公司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强度等级低于 52.5 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3.生产特种水泥的公司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每个产品标准为一个品种)分别申请。

公司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1 号邮政编码:100831及:57811067电子信箱:联 系 人:高原刘保秋李容宽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23]40 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 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1)限制新建项目: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3.7.2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告知》(发改运营[2023]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1)新上项目(涉及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送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3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3.7.3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 50 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1)限制新建日产 2023 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通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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