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 2021.07.204一、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占有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某种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其客体仅限于有体物出于对所有权独立地位的强调,凸显对占有权的保护,罗马法将占有当作是一种权利,而英美法系那么认为占有是事实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来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是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另一种是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的自主占有动产的取得时效,然而我国民法尚未就占有时效有过规定二是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通过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表象来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无需借助其他形式再进行推论三是保护效力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占有〞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为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基于占有来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这点与物权请求权是相同的。
〔二〕占有之内容概述第一,根据法律赋予占有的推定效力,直接占有金錢的人可以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可见对于金钱这一动产而言所有和占有可以兼容为一体关于是否存在观念占有推定观念所有的可能,笔者认为金钱之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即直接对金钱加以管领和控制,不存在以观念上的所有权行使追及权或者原物返还请求权,失去占有就视为对金钱的所有权第二,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该事实所产生的对金钱的管控、支配效力并不以合法原因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他人以骗、劫、盗等非法手段占有金钱,原权利人便丧失金钱之所有权因法律行为取得占有,亦不受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使该法律行为具有瑕疵,仍然发生移转金钱所有权的效果第三,权利人基于定限物权是不够对金钱进行占有的,诸如通过使用借贷、租用,或者债权人出于担保意图的质押、留置等皆不产生占有之效力,遂只能基于所有权而占有金钱第四,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金钱之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在委托、代管、信托或者其他财产管理方式关系中,被管理人并未实际占有金钱所以丧失所有权,管理人依据直接占有而取得金钱之所有权第五,关于善意取得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金钱占有人可推定为权利人,是有权处分,不存在无权处分之情况,因此金钱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前置条件和必要。
〔三〕金钱占有之特殊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全面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先占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但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动产无主物,在民法学中,金钱属民法之物,通常情况下金钱不属于无主物,其“占有即所有〞原理是有限度地突破了所有权取得理论的金钱亦称货币,为一特殊动产【1】,首先表达在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为金钱作为价值符号,其本身是具有高度替代性、流通性的法定消费物【2】其次,考虑到占有推定之效力,货币自身缺乏标识性而难以像不动产或者登记的动产能够特定化,除非以类似“袋装〞方式区别于占有人之货币,才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所以通过公示方式知晓货币的真正权利人实属困难如果原告的“袋装化〞金钱被他人所占有,原告便可提起返还不法占有〔原物〕之诉,反之,假设金钱未以“袋装〞等方式特定化而被他人占有的,因不能区分金钱之原有特征,原告而只能提起追索侵占物价值之诉,此判例最早于英国出现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源于商品货币,不过当前实践也适用于存款货币比方1996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判定错误汇款之收款人也能取得相应债权〔存款货币〕【3】,并为后来的判例所遵循。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存款货币适用该原理,针对借户收款、错误汇款等情形也认可收款人之存款债权,典型案例有新洲实业〔集团〕与重庆华通典当执行异议之诉案、廊坊市澳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北京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目前一个普遍的交易事实是我们把大量的钱都存到了银行,此时我们试问将金钱交付给银行后还是自己的吗?如果我们给与肯定的答案,那么银行放贷的钱又那么银行将储户的钱贷给他人是否需要储户的同意,如果储户不同意的话银行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所以用占有理论反观现实中的正常交易现象会得出令我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或许这就是金钱特殊性所在之处二、“占有即所有〞之道德风险〔一〕关于不法之占有金钱为促进商品的自由交换而流通,其初衷也是确保流通过程中的平安,可问题是不法流通也受保护吗?在利普金诉卡普纳尔案中,如果依据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律师占有律所的金钱去赌场赌博,视为是有权处分,那么赌博公司是合法所得律所只能向律师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无权向赌博公司主张返复原物律所请求赌博公司返还赌金,理由是赌博行为不合法,法官认为,律师与赌博公司的交易行为不是基于合法交易,行为本身是不正当得利,最终法官支持律所对赌博俱乐部的索要收受金钱的请求,未赋予不法的后续受领人以保护【4】。
该案在英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判决结果并未采用金钱占用即所有的通常判例标准,未将金钱的不法流通纳入到保护范围中,金钱的流通兼顾了后续受领人的持有、获得行为的处境改变,有效克服了普通法追踪之保守性,这也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此后开始出现原权利人追索后续受领人的有关判例占有即所有〞原理最早源于英国,同样也由它通过判例加以修正,?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是对该原理的否认〔二〕道德风险分析一些国家放弃占有即所有的原理,毕竟动产的变动未适用该原理,但金钱却可以,该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些许问题比方甲的100万,要求乙保管,而乙欠丙100万,假设乙挪用给丙用以还债那么可能构成侵占,那么乙要求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之规定,裁定甲的异议不能成立,认为100万属于乙,这样丙债权实现,乙又不属于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甲只能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还有学者提出假设乙直接使用案涉金钱将构成犯罪,于是对丙说明情况后向其借钱,并且事后未向丙返还那笔欠款,丙申请强制执行案涉金钱【5】假设排除甲之执行异议,也会出现金钱占有人与其债权人共同损害金钱权利人的利益的情况,此时道德风险陡然上升。
关于最高法〔2021〕民申322号刘玉荣申请强制执行一案,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账户多汇了工程款共计42万余元,而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资金只进不出,元恒公司的债权人刘玉荣申请强制执行该多汇局部款项最高人民法院那么认为元恒公司和金博公司就多汇的42万余元的款项没有形成合意,多汇的款项实体权益仍属金博公司所有,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刘玉荣的强制执行【6】该案的判决结果并未遵循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最高法充分考虑了多汇款项的来源、意思自治及债权人权利的正当性等情况,是对该原理的合理限制,我们猜想该案能否影响之后对后续受领人的判决结果时,2021年年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又在“民事审判信箱〞中答復:虽然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保证金账户质押等特殊情形外,仍应基于“占有即所有〞原理,产生移转款项实体权益之效果,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仅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其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7】可见最高法仍然使用该原理指导司法实践,意在维护金钱交易平安,重点保护后续受领人,当然这也为不当保护金钱占有人的债权人增加了风险三、金钱流转之保护规那么上述案例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立场的摇摆,可归结为司法人员主观认识上的差异,“金钱占有即所有〞这一原理,在我国好似不存在是否通说的问题,而是不容挑战、不容置疑地适用。
参考过一百多个有关“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判例,其中支持金钱原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金钱的胜诉案例屈指可数笔者认为,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探讨原权利人的金钱应当以物权方式还是债权方式追回是没有意义的,这个区分是毫无价值的所以,目前少有的刘玉荣案,这个从多重角度论证金钱原权利人有权要求金钱占有人返还金钱的判例,对我们分析相关问题具有积极价值,至于其他案例,无一例外都是将原来的金钱所有权降格为债权,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得出中规中矩的裁判结果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在中国不仅仅是通说,甚至可以说是牢不可破的然而,它越是牢不可破,就越是存在变革的理由笔者认为要加强对金钱流转规那么的逻辑论证,同时合理界定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之适用情形,或者对金钱的价值区分作出详细的规定,传统的原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道德风险,仅仅通过排除该原理的适用,又不利于金钱之流通参考以往的国外司法判例后,对金钱流转的保护规那么不妨采用合法、善意、转移所有权这三个标准共同确定,以限制“占有即所有〞原理的无限制适用其中合法是指金钱在流通过程中所引起的法律行为本身必须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应当排除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理;善意是针对金钱的占有人而言,此处的善意不同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而是指金钱占有人知晓原金钱权利人且得到其授意、指示而占有金钱,双方已经达成转移占有的合意,无需再通过公示对抗第三人;最后一个标准是转移所有权,原权利人和金钱占有人需具有转移金钱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实体权利才能随占有而移转。
金钱未发生未混淆前,原权利人能主张以该金钱直接取得的替代物或者返还“原物〞;假设发生混淆,在价值上能够维持金钱之特定性的,原权利人那么有价值返还请求权[8]四、结语金钱作为一特殊动产必然有着不同于一般动产的法律适用规那么,在优先考虑维护交易平安的大前提下,限制“占有即所有〞原理的适用范围应当引起重视,本文从合法、善意、转移所有权这三个方面探讨新的金钱流转规那么之合理性,为正确适用“占有即所有〞提供理论参考参考文献:【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28页.【2】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5页.【3】最判平成8年4月26日民集50卷5号1267页.【4】[英]SR斯科特.?所有权的补救性措施?:评估优先追回资金的范围[J].坎特伯雷法律评论,第132页.出版信息不详.【5】[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于改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页.【6】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申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参考?2021年第3期[M].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43页.[8]孙鹏.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那么之重塑[J].法学研究,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