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值庭保障教学教案模板(多篇)推荐第1篇:法警值庭规则 值庭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押解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 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 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 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第九条 案件开庭时,司法警察应当密切观察被告人的动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暴动、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如遇旁听席哄闹、骚乱等突发情况,应严密控制被告人,严格履行法庭押解职能,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条 法庭休庭或闭庭后,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 (一)将被告人戴上戒具如遇群众围观,司法警察应严密控制被告人,并合理组织警戒 (二)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三)执行还押时的其他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则》提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看管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一)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四)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六)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第六条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