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认定及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界定了“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吃空饷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第 93 条、95 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虚列支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空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相关的单位。
有律师认为, “吃空饷” 既是 “私吃公” ,也是 “公吃私” ,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私吃公”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为满足私利而贪占公共资源,以地方或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公吃私”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以“公”之身份侵害纳税人之个体权利但无论是“私吃公”还是“公吃私”,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利用公共权力满足私利由此可以确定,“吃空饷”具有腐败性质如果吃空饷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那么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肃的处理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