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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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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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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   一、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 (一)被害人 1.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患病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加人,并且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广义上的被害人包含着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被害人的特点 (1)作为患病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了解案件状况,陈述本身为法定的证据来源;被害人有义务承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者出庭供应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承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处犯罪,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一样的诉讼地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一样的诉讼权利。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诉讼权利) (1)报案、控告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申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打算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3)托付诉讼代理人: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6)申请复议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打算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照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有意捏造事实,供应虚假陈述,情节严峻的,应当担当法律责任 (2)承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与审判 (3)遵守法庭纪律,答复提问并承受询问调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之称,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的人称谓“被不起诉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不是消极被动的被追诉人,可以通过乐观主动的防备活动与被追诉一方绽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乐观影响的诉讼主体 (2)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 (3)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还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3.诉讼权利 (1)防备性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辩护权;申请回避;依法进展辩护;拒绝答复无关问题;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展最终陈述权以及对自诉案件提出反诉权 (2)救济性权利 驳回回避申请打算的复议权;控告侵权行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酌定不起诉提出申诉权;对一审裁判上诉权 (3)程序性权利 不受非法取证权;变更或解除不当的强制措施恳求权;上诉不加刑;不受非法侦查权等。

【留意】 防备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权利 救济性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特地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打算或裁决要求另一特地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转变或者撤销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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