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索中学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为做好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33号令)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科试卷10至20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1、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经监考老师提醒,仍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4、在考场或考试禁区内喧哗、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存储器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等进入考场(放在指定位置除外)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扣除该科试卷10至30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纸条的;5、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的;6、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各部位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8、经查证在课桌或墙上刻、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1、委托他人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盗窃、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卷的;3、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4、组织、策划作弊的;5、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