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第一部分 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水渍、烟熏;(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2其他渐变原因;(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贬值、丧失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二)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失踪所导致的损失第二部分 艺术品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艺术品损坏;(五)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过失导致艺术品损坏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3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包装与内容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误、漏记、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六)在保险标的运输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4责任起讫第十三条 (一)保险责任自艺术品被从保险单其载明的馆藏或展览地址装箱开始,至艺术品以约定运输方式抵达目的地馆藏或展览地址拆箱时结束。
二)如被保险艺术品没有拆箱,则保险责任期限将于货物以约定运输方式运抵约定目的地之日午夜开始计算的 15 日后终止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十三第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四第十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十五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六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该标的的拍卖价格或账面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第十七第十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5保险费第十八第十九条 艺术品损失保险部分,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保险人根据每次运输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九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七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三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6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艺术品运输、交接、展览及馆藏环节应满足如下约定:(一) 艺术品运输须有专业或专门人员全程负责运输;(二) 艺术品交接时应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点交,并应附有点交报告,点交报告需三方签字认可;(三) 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应有足够大的展览空间,展品间距离符合业内各项标准;(四) 艺术品馆藏或展览期间应有足够并专业的保安人员现场监控,并配有录像、红外等监控、监测报警设备,对于各展品,监控不应有盲点;(五) 艺术品馆藏或展览期间应设有安全隔离措施,例如围栏、封闭式透明展箱、展柜、展台等;(六) (六)艺术品展览期间应根据展览空间设置参观人流量限制机制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7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八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8(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三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以下方式以保险金额为限计算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1、保险标的发生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