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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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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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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省反对挥霍,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挥霍条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下简称省级单位)本措施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档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队、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都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状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节第二章 都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都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涉及旅游船)飞机其她交通工具(不涉及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称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称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别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厅局级及相称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级别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涉及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原则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有关市(区)住宿费限额原则执行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称职务人员住一般套间,厅局级及如下人员住单间或原则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相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原则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贴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贴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予以的伙食补贴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贴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原则包干使用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贴费原则执行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有关市(区)伙食补贴费原则执行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原则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原则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她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她单位交纳有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公司或其她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都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原则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贴费按出差目的地的原则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贴费按当天最后达到目的地的原则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原则报销未按规定原则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畴、超原则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都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都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有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解决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有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涉及:(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与否健全,出差活动与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畴和原则与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与否符合规定;(四)与否向下级单位、公司或其她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她状况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规定,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背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物、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措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畴和提高开支原则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她违背本措施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状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与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来回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措施执行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4月30日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有关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措施〉的告知》(陕财办行〔〕3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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