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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给水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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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给水设计要求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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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农 村 给 水 设 计 规 主编单位: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农村给水设计规 CECS82∶96目 录1 总则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2.1 用水量2.2 水质2.3 水压    3 给水系统3.1 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3.2 常用工艺流程    4 水源4.1 水源选择原则4.2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4.3 水源的卫生防护    5 取水构筑物5.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6 设计规模6.1 一般规定6.2 设计流量    7 水泵与泵房7.1 水泵选择7.2 泵房布置8 输配水9 调节构筑物10 水厂总体设计    11 水的净化11.1 一般规定11.2 自然沉淀11.3 粗滤和慢滤11.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和投配11.5 混合11.6 絮凝11.7 澄清和沉淀11.8 过滤11.9 一体化净水器11.10 小型净水塔11.11 消毒    12 地下水特殊净化和深度净化12.1 除铁和除锰12.2 除氟12.3 深度净化13 分散式给水附录A 本规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前言  现批准《农村给水设计规》CECS82∶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市平安里大帽胡同26号,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1 总则  1.0.1 为指导我国农村给水工程建设,使农村给水工程设计科学化、规化,确保供水的水质、水量,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和独立的乡镇企业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包括集中式给水工程与分散式给水工程  1.0.3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的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  1.0.4 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服从当地乡镇的总体规划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设计年限,以15a至20a为宜,并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建设  1.0.5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中优先采用符合本规的标准设计、标准设备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1.0.6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的规定执行  1.0.7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的规定 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1 用水量  2.1.1 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下列水量:  2.1.1.1 生活用水量;  2.1.1.2 乡镇工业用水量;  2.1.1.3 畜禽饲养用水量;  2.1.1.4 公共建筑用水量;  2.1.1.5 消防用水量;  2.1.1.6 其它用水量  2.1.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2.1.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1.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2.1.3 乡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也可按照表2.1.3的规定计算当用水量与表2.1.3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用水量统计资料,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减用水定额  2.1.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2.1.4计算表2.1.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表2.1.2               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社区类别最高日用水量(L/人.d)时变化系数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村 庄20~50镇 区20~60户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村 庄30~70镇 区40~90户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村 庄40~100镇 区85~130户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村 庄130~190镇 区130~190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表2.1.3               各类乡镇工业生产用水定额 工业类别用水定额工业类别用水定额榨 油6~30/t制 砖7~12/万块豆制品加工5~15/t屠 宰制糖10~40/t制 革罐头加工10~40/t制 茶酿 酒20~50/t   表2.1.4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用水定额畜禽类别用水定额马40~50L/(头.d)羊5~10L/(头.d)牛50~120L/(头.d)鸡0.5~1.0L/(只.d)猪20~90L/(头.d)鸭1.0~2.0L/(只.d)  2.1.5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的GBJ15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1.6 消防用水量应接现行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GBJ39的规定执行允许短时间断给水的集镇和村庄,在计算供水能力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但供水能力必须高于消防用水量设计配水管网时,应按规定设置消火栓  2.1.7 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2.2 水质  2.2.1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的规定执行。

 2.3 水压  2.3.1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可按5~10m计算,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3.5m  3 给水系统  3.1 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  3.1.1 农村给水系统可分为集中式给水系统与分散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村镇规划、地形、地质、水源、用水要求、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电源条件,综合考虑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集中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城市给水管网延伸给水系统,适度规模的全区域统一给水系统,多水源给水系统,分压式给水系统以及村级独立给水系统  3.1.3 分散式给水系统,设计时可选择深井手动泵给水系统或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3.2 常用工艺流程  3.2.1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集中式农村给水工艺流程系统:  3.2.1.1 自流系统     3.2.1.2 抽升系统    3.2.1.3 铁、锰超标的给水系统     3.2.1.4 氧超标的给水系统      3.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集中式农村给水工艺流程系统:  3.2.2.1 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20度、瞬时不超过60度的地表水系统:  (1)      (2)      (3)     注:小型净水塔为压力滤池与塔合建的构筑物。

  3.2.2.2 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500度,瞬时不超过1000度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2.3 原水浑浊度经常超过500度,瞬时超过5000度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2.4 微污染的地表水给水系统:      3.2.3 深井手动泵系统  有良好水质的地下水源地区,可选择此系统:      3.2.4 雨水收集系统  在缺水或苦咸水地区可选择此系统:     注:贮水池即水窖、水柜  4 水源  4.1 水源选择原则  4.1.1 在水源选择前,应进行水资源的勘察,并作出评价  4.1.2 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原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关于Ⅲ类水域水质的规定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要求  4.1.2.2 当原水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征得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方法  4.1.3 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其取水量应低于允许开采的水量;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4.1.4 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协调与农田灌溉、工业、养殖业等关系,合理利用水资源。

  4.1.5 应优先选择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地下水为水源,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水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2 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  4.2.1 地下水源为泉水;承压水(深层地下水);潜水(浅层地下水)  4.2.2 地表水源为水库水;山溪水;湖泊水;河水  4.2.3 便于开采的尚需适当处理方可饮用的地下水,如水中所含铁、锰、氟等化学成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  4.2.4 需进行深度处理的地表水  4.2.5 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修建雨水收集系统,直接收集雨水作为分散式给水水源 4.3 水源的卫生防护  4.3.1 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应按照现行的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做好水源卫生防护  4.3.2 地下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防护地带及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围,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4.3.2.2 水源周围含水层的防护,在井的影响半径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

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4.3.2.3 分散式供水的水源井周围20~30m围,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3.3 地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在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任何活动、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3.3.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围,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放养畜禽等活动  4.3.3.3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其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4.3.3.4 水厂生产区或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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