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1 计算机化系统原则 本附录使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辖活动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化系统是共同实现特定功能的一套软件与硬件的组合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应当通过验证;信息技术基本构造应通过确认当用计算机化系统替代人工操作时,不应当给产品质量、工艺过程控制或质量保证导致不良影响不应当增长过程的总体风险 1 风险管理 考虑到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及产品质量,计算机化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应当应用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应当以计算机化系统的合理的并文献化的风险评估为基本,来决定验证范畴和数据完整性控制2 人员 所有有关人员,例如,流程所有者、[计算机化]系统所有者、质量受权人以及信息技术人员应密切合伙所有人员应具有恰当的资质、合适的访问权限和明确的职责,以便执行所指定的工作任务3 供应商与服务商 3.1 当使用第三方(例如,供应商、服务商)用于供应、安装、配备、集成、验证、维护(例如,通过远程访问)、变更或保存一种计算机系统或有关服务或数据解决,必须有制造公司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正式合同,且合同应清晰规定第三方的责任信息技术部门亦应做类似考虑。
3.2 供应商的能力与可靠性是选择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核心因素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本,拟定与否需要现场审计3.3 固定顾客应审核所供现货商品附带的文献,以保证符合顾客需求3.4 对软件供应商或开发商审计的信息、软件供应商或开发商质量体系有关信息以及实行[质量]体系的有关信息,如果检查员规定提供的话,应当提供4验证4.1 验证文献与报告应覆盖[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的有关步棸[药物]制造公司应当可以基于风险评估来证明[所采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原则、方案、可接受原则、规程与记录的合理性4.2 验证文献应涉及在验证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控制记录(如有)以及观测到的任何偏差报告4.3 所有有关计算机化系统以及各系统GMP功能的最新清单(具体目录) 对于核心系统,应当有最新的系统描述,以详述物理与逻辑安排、数据流及以其她系统或程序的接口、所有必备的软硬件、安全措施等内容4.4 顾客需求原则应基于风险评估文献和GMP影响,并描述对计算机化系统规定的功能应当可追溯在生命周期内的顾客需求4.5 固定顾客应采用所有合理措施,来保证计算机化系统的开发符合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对供应商进行合适评估。
4.6 对于预订的或定制的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应有规程来保证对系统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正式评估、质量及工作指标报告4.7 合适的测试措施及测试场景的证据应得到演示应特别考虑系统(工艺)参数限度、数据限度以及错误解决对于自动化测试工具与测试环境,应当有文献化的评估,以证明工具与环境是合适的4.8 如果数据被转换成其她数据格式或系统,验证应涉及核算在数据迁移过程中的数值和∕或含义未发生变化5 数据 计算机化系统与其她系统进行电子数据互换,应涉及合适的内置检查,以确认对的、安全地输入与解决数据,以使风险最小化6 精确性检查 对于人工输入的核心数据,应对数据的精确性进行额外核算可由另一种操作员完毕核算,也可采用经验证的电子手段风险管理应涵盖因差错或错误地输入到系统的数据所导致的潜在后果和严重性7 数据贮存7.1 应通过物理与电子的方式保护数据,避免其损坏,应检查所贮存数据的可存取性、可读性与精确性应保证整个保存期间数据的可提取性7.2 应定期备份所有有关数据,在验证与定期监控过程中,应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精确性,以及数据的恢复能力8 打印输出8.1 应可以获取电子存储数据清晰的打印副本。
8.2 用于支持批放行的记录,在原始输入后,如果任何数据发生变更,应当可以生成打印输出予以指明9 审计追踪(查账索引) 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本,考虑所有GMP有关的变更与删除生成一份记录(一份由系统产生的“审计追踪”)嵌入计算机化系统对于GMP有关数据的变更或删除,应当记录其因素审计追踪应可用并可转化成易于理解的格式,且需要定期审核∕回忆10 变更控制与配备管理 应按规定规程,以受控方式实行含系统配备在内的计算机化系统的任何变更11 定期评价 应定期评价计算机化系统,以证明其仍处有效状态并符合GMP规定如果合适,此类评价应涉及目前的功能范畴、偏差记录、突发事件、问题、升级历史、性能、可靠性、安全性以及验证状态报告12 安全性12.1 应有合适的物理和∕或逻辑控制来约束计算机化系统的访问权限避免非授权人员进入系统的合适措施可涉及使用钥匙、通行卡、带密码的个人代码、生物辨认技术以及对计算机设备与数据储存区域设立进入权限12.2 安全控制的范畴取决于计算机系统的核心性12.3 应对创立、变更及取消的存取授权进行记录12.4 应当设计文献与数据管理系统来记录对操作者的输入、变更、确认或删除数据的辨认,含日期与时间。
13 突发事件管理 应报告并评估所有突发事件,而不局限于系统故障和数据错误应辨认重大突发事件的主线因素,并形成纠纷和避免措施的基本14 电子签名电子记录可进行电子签名,盼望的电子签名为:a 在公司范畴内与手写签字有共同效力,b 与其各自记录永久相链接,c 含电子签名的时间与日期15 批放行 当使用一种计算机化系统记录认证与批放行时,该系统应仅容许质量受权人来证明批发放,并且该系统应当清晰辨认和记录执行批发放行或批认证的人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来辨认和记录16 业务持续性 对于支持核心过程的计算机化系统的可运用性,应有规定,一切浮现系统故障时,保证对这些过程持续性的支持 (例如,人工或替代系统)应根据风险及某一合用系统及其支持的任务过程,选择替代措施的引入时间这些安排应充足记录并通过测试17 归档 数据可归档应核算数据的可存取性、可读性以及完整性如果系统(例如计算机设备或程序)进行有关变更,应保证并测试数据的恢复能力术语表应用:将软件安装到规定的平台∕硬件上来提供特定的功能预定的∕定制的计算机化系统:单独设计的用于特定任务过程的计算机化系统商业化软件:可从商业渠道获取的软件,其合用性得到了众多顾客证明。
信息技术基本构造:硬件和软件(诸如网络软件与操作系统)的组合,使功能的应用成为也许生命周期:计算机化系统从最初规定直到退役的所有阶段,涉及设计、规格、编程、测试、安装、操作及维护流程所有者:负责计算机化系统的可用性、维护、系统内数据安全性的人员第三方:不受生产许可持有人和∕或进口许可持有人直接管理的一方 附录15 确认与验证原则1. 本附录描述了合用于药物制造的确认和验证基本原则《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规定制造公司辨认需要验证的工作,以证明特定操作的核心方面得到了控制对也许影响产品质量的设施、设备和工艺的重大变更应当通过验证应使用风险评估的方式决定验证的范畴与限度验证筹划2. 所有验证活动都应当制定筹划应明拟定义验证筹划的核心要素,并在验证主筹划(VMP)或等同文献中以文献形式记录3. VMP应是一种简洁、明了、清晰 的综述性文献4. VMP至少涉及如下内容:(a) 验证方针;(b) 验证活动的组织构造;(c) 需要验证的设备、系统、仪器、工艺的汇总;(d) 文献格式:涉及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格式;(e) 筹划和时间表;(f) 变更控制;(g) 对已有文献的引用。
5. 如果是大项目,则也许需要制定多种单独的验证主筹划文献管理6. 应建立书面方案来指引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实行并对该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次方案应写明核心环节和可接受原则7. 应制定确认和/或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当交叉引用确认和/或验证方案、总结所得成果、评价观测到的任何偏差、得出必要的结论,涉及为纠正缺陷所推荐的必要变更任何对验证/确认方案中定义的筹划所做的变更都应有书面记录,并有合理的解释8. 在符合预定目的的确认完毕后,应当通过书面批准放行至下一步的确认和验证确认设计确认9. 新设施、新系统或者新设备验证的第一种环节应为设计确认(DQ)10. 应证明设计与GMP的符合性,并有相应记录安装确认11. 应当对新的或者改造后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进行安装确认(IQ)12. 安装确认应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规格,检查设备、管道、辅助设施和仪器的安装与否符合规定;(b)收集和整顿供应商的操作阐明书以及维护保养规定;(c)校准规定;(d)构造材质确证运营确认13. 应在安装确认之后进行运营确认(OQ)14. 运营确认应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基于对供应、系统和设备的知识而开发的测试;(b)测试应涉及一种或者一组涉及操作上下限的运营条件,有时称之为“最差状况”的条件。
15. 完毕一次成功的运营确认应容许校准、操作和清洁规程定稿,操作员培训规定和避免性维护规定定稿完毕运营确认相称于容许设施、系统和设备正式“放行”性能确认16. 应在安装确认和运营确认成功完毕后进行性能确认(PQ)17. 性能确认应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基于对工艺、系统和设备的知识而开发的测试,使用生产物料、经确认的替代品或者模拟产品进行测试;(b) 测试应涉及一种或者一组涉及操作上下限的运营条件18. 尽管性能确认被描述为一种独立的活动,但在某些状况下适于结合运营确认一起实行已建立(使用中)设施、系统和设备的确认19. 应有证据支持并确证运营设备核心变量的运营参数和限度此外,校准规程、清洁规程、避免性维护规程、操作规程、操作员培训规程和培训记录也应记录工艺验证概述20. 本章所列规定和原则合用于制剂生产公司,涵盖了新工艺的最初验证、改良工艺的后续验证和再验证21. 一般应在药物发运、销售前完毕工艺验证(前验证)如有例外状况使工艺验证不能如期进行,则也许需要在平常生产过程中进行验证(同步验证)使用中的供应有时也应当进行验证(回忆性验证)22. 所使用的设施、系统和设备应事先通过确认,且使用的分析检测措施也要通过验证。
验证工作的有关人员都要通过合适培训23. 应定期评价设施、系统、设备和工艺,以确证其仍然在有效地方式下运营24. 前验证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工艺简述; (b) 所考察的核心工艺环节的总结; (c) 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涉及计量、检测、记录设备),以及各自的校准状态列表; (d) 成品放行原则; (e) 如合适,分析措施列表; (f) 建议的带可接受原则的中间过程控制; (g) 需执行的附加检测,如合适,含可接受原则和分析措施验证; (h) 取样筹划; (i) 成果记录和评价的措施; (f) 职能和责任; (k) 建议的时间表;25. 常规条件下,使用该已拟定的工艺(含规定组分)可生产出一系列批次的最后产品理论上讲,工艺运营的次数和观测成果应足以支持拟建立的变量和趋势的正常范畴,并提供充足的评价数据一般而言,如果在最后规定的参数下运营三个持续批次作为工艺验证是可接受的26. 工艺验证批次的生产规模应当与预期的工业生产批次规模相似27. 如果筹划将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