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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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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504553209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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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定本制度1、设各安全科为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 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要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 10 年以上,以各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它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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