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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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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导读: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准批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项工作,是由上一级单位进行监督的   一、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关于不批捕的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既然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那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自然也有上一级单位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是要从司法机关的内部做起,不能绝对的排除在符合批捕条件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但同级之间的司法部门,最起码本地公安机关并没有监督本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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