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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监督与司法正义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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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监督与司法正义    程天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牡丹农业职业中学【Reference】网络监督司法已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但是,由于网络表达的民意真假难辨,因之,如何规范以实现网络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的平衡和契舍,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命题Keys】网络监督司法独立冲突契合网络舆论是由网民通过互联网针对社会事务和国家政治运行提出的评论、意见和建议汇集而成这些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载体形成公共意见从而影响政治、社会公共事务和法治的个案导向在近年来的许霆、邓玉娇、梁丽、 “躲猫猫”案等案件中,网络舆论显示出了其前所未有的强势的力量,对于实现社会正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网络公共舆论并不是很规范,其中存在着很多虚假言论、不理性言论、网络侵权现象甚至有所谓“网络打手”、 “水军”等掺杂其中,导致所谓民意的被操作同时,网络舆论体现的一些非理性正义也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本文旨在探究新型网络舆论下舆论与司法的冲突,网络民意与程序正义的背离问题,寻找遏制“多数人暴政”的有效途径一、中国网络舆论下的法治困境在法治社会中,网络舆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体现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变现出对于法治的破坏作用。

以下,笔者借用几年来最为典型的孙志刚案和许霆案来说明案例一:2003年3月17日晚,时年27岁的孙志刚外出上网时,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治安人员带走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暂住证就要被收容但是,恰恰因为一张暂住证的缺失,他就成为了被殴打致死的“收容者孙志刚”国内首个报道孙志刚事件的记者叫陈峰第一篇报道刊发后,就影响到了全国,网络跟帖留言评论难以计数事发50多天后,许志永和另外两位法学学者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这一法律语汇,因此为公众广泛知晓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代而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天,正值孙志刚离世3个月孙志刚案使传统媒体猛然发现,网络舆论正成为新的舆论形式登上历史舞台孙案报道第二天,仅新浪一家网站的留言就达到了上万条,网络不仅成为了传统媒体声音的“放大器”,而且引发了更多后续新闻:一个浙江网友建立了网上纪念馆;有网友发起地面聚会纪念活动;无数的评论和愤怒的声音得以清晰真实地表达出来。

案例二: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ATM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网上舆论一片哗然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案的争议对最核心的立法滞后问题讨论极少如果立法层面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许霆案轻判了,昆明同类案件是否应该重审重判?不管法律科学与否,仅仅因为舆论的压力,在不先行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以“民意”推翻合法的判决是对法律的羞辱且不论法院是否是为了平息民愤而轻判,起码我们看到有无数个脑袋在替法官进行审判,这些脑袋戴着民意的帽子让法官左右为难通过媒体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施压,很难说不是形成了一个恶劣的先例,甚至有人说,媒体在许霆案中表现出来的一边倒式的起哄很难说不带着挟持民意左右司法的狂妄如果说孙志刚是网络舆论推动法治的体现,那么许霆案则相反,正是网络舆论破坏了法治本身二、真假民意就本质而言,互联网是一个虚拟性的世界,现实社会中的物理存在在互联网成为了符号表现,人们的真实面目和身份被形式多样的符号所代替。

“在因特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一语虽然极其调侃玩味,但却真实地道出了作为虚拟世界的互联网的本质特征网络作为新型媒体,有着电视、平面媒体、电台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传播速度和互动关系,各种声音的浮起就有了最低的成本和最便捷的手段真实民意必须基于现实中正确的事实而产生而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来自W]网络隐匿性削弱了虚假信息传播者应负担的责任当一些骇人听闻假消息流传于互联网上时,随之产生的网络民意也就是虚假的例如最近的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就是典型的信息造假案例,基于这种虚假事实所表述的虚假民意必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真假民意的混杂,使得本身就具有两面性的网络舆论变得更为复杂而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被叫做“网络水军”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让所有网络公关公司都必须雇佣大批的人员来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这个工作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在行内被叫做“水军”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

它可以帮助幕后的商业企业,迅速地炒作恶意信息并打击竞争对手,也可以为新开发、新成立的网络产品(如网站、论坛、网络游戏等)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关注和参与更为甚者,不少无良的网络水军被别有用心的机构和资本支持,不断在各大论坛发布和张贴攻击信息、造谣言论或挑拨语言,制造网民间的矛盾三、规范网络舆论以促进司法正义网络舆论好似一把利剑, “以之行善,其善无穷;以之行恶,其恶亦无穷”对于它,既不能放任自然,也不可因噎废食事实上,孙志刚案给予网络舆论监督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从孙志刚案中,媒体关注孙案时从一开始就把矛头对准了不合理的收容制度,而不是简单地追究打死孙志刚者的责任问题因此,舆论在对孙案穷追猛打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偏离废除收容制度的努力,而且最终的结果就是对收容制度的废除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正是舆论在孙案中体现出来的睿智与正义涉及到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监督应当仅限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而对于法律结果正义的实现,只能事后监督,以避干扰司法之嫌,保证司法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只要程序正义得到遵循,实体法律适用正确,就没有改判的理由,即使必须改判,也不应该是迫于舆论压力如果确实认为适用该项法律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立法问题只有在立法层面才能解决。

媒体绝对不应当以立法的滞后性来责难司法的合法性,甚至利用民意左右司法判决许霆案中,舆论监督仍然可以通过报道和评论促进立法的完善,但干涉案件的判决笔者以为是不可取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具体而言:第一,要培养网民的主体意识培养网民的主体意识就是要使网民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使在网络中行使自己公民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确实存在的培养网民主体意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在网络上针对一些公共事务进行投票,在过程中积累经验2.开通网络参政渠道3.认真对待网民的意见,使网民意识到自己的意见是被重视的网络具有虚拟性,很多网民都把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区分开来,其实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对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培养是社会法制进程的重要环节,对网民主体意识的培养可以促进网络公共舆论从人民的意见变成公民的意见,从而促进法制社会的发展第二,提高网民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公民应当具备的重要的素质,公民具备了责任意识,就能自发的去承担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促进社会进步网络舆论发展,使责任意识的培养成为一种必要公民在享有自由权的时候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中的自由同样是以责任为前提的,培养网民普遍的责任意识是提升网民素质的一条重要途径。

要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就要使网民意识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既要培养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又要培养网民针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意识,宣传虚假网络舆论的严重危害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可以[来自wwW.lw5u.cOm]利用以下这些方法:利用主流网络媒体充分的引导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健康发展针对网络公共舆论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做出回应,针对网络上反应的一些社会不合理显现像要进行核查,如果真实存在要给予合理解决;促进网民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意识,减少网络不规范舆论,可以在一些主流论坛推行实名制注册机制,使网民将现实社会中的责任感带到网络中去网民的责任意识的提升,既能够促进网络舆论的法治功能,又能促进网络舆论的合法性第三,立法限制网络打手网络打手,隶属于“网络水军”,是中国一种非常特殊的网络营销行为,通常是一些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他们在论坛、博客上使用各种片面、偏激而具有扰乱视听功能的文字来诋毁竞争对手一些想要提高流量的网站也会有枪手去同类型的博客网站留言攻击,以期待将流量引入他们的网站通常网络打手以谩骂、诽谤为主网络打手的存在使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受到怀疑,网络民意的公信度严重受挫,长此以往,对于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基于网络打手最初是网络营销的拓展手段之一,笔者建议在广告法中加入“网络打手”,列入虚假广告的范畴,将其公关公司和幕后策划公司作为打击对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建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探索出一条既能充分发挥网络监督对法官裁判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能避免网络监督对法官裁判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能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自由,又能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的途径,是我们处理网络舆论对法官裁判影响的最理想结果但它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包括法官、媒体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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