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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多元视角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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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多元视角的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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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视角的法,,,什么是法? 什么是中国的法? 什么是好的中国的法?,,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时,洞口突然崩塌探险小组通过与外面取得了联系,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等迅速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理学家说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理学家极不情愿地作了肯定的回答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人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亡之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上了法庭对此如何处理?,,本质(本体):事物的本原或本性 本质(本体)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法的本质是我们把握法的概念的核心和关键,,神法 人法:理想法 文本法 现实法,,从神与人层面: 神意论 从人类社会层面 : 理性论 规范论 民族精神论 社会控制论 阶级意志论,(一)神意论,1.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对法的理解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这是人类最早的的对法的认识,也是古代人的法观念。

2.中国古代:夏:就有“天命”、“天罚”观念 古印度:《摩奴法典》声称《摩奴法典》是自在神(梵天)之子摩奴制定的 古巴比伦王国:制定《汉谟拉比法典》是遵照神的旨意,即“发扬正义于世,消灭不法邪恶之人”,篇首用很长的篇幅强调法典是国王受地神、天神、众神之王、巴比伦守护神之命而发布的,,3.这一种对法的本质思考,还不系统,是在天命神权之下进行的,是天命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种对法的理解有其自身的社会历史和思维背景: a.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极为有限; b.人的自身器官和能力有限,进化程度不高,尚不能对包括法在内的诸多自然和社会现象作出解释; c.因此,人们认为宇宙万物中有一种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力量在主宰、控制着对法的神意的理解,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也为统治者找到了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神意法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 A.最高刑罚权; B.神明裁判; C.复仇4.神意法观念对后世是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在宗教法学中还继续信奉并不断加以完善、发展,尤其是在封建时期(欧洲中世纪时期) 托马斯·阿奎那(约公元1226——1274年)是西欧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在他看来,法律是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公共幸福”、“合理”等他都作了神学上的解释 这种神意论的学说更为系统和完整,有其独有的概念和解释体系,有一定的内在逻辑性,理论形态较为完美;它往往以宗教经典为基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对神意的阐释必须符合经典的逻辑,其言行均要受到经典的某种程度的约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统治者主观随意性5.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新经院主义法学) 继承和发展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 雅克·马里旦(1882-1973)法国哲学家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或人格主义;主张国家应为人服务,最终为人能参与上帝生活这一目的服务;自然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他认为“阿奎那不是中世纪的一个遗迹,不单纯是研究历史和学问的一个对象他完完全全是当代使徒的体现!,(二)、理性论,1.把法理解为一种理想、一种价值、一种道德,认为存在着一种高于实在法、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原则,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对法从价值、应用角度进行认识 用自然和人性来取代神,用自然的规律和社会生活中具体联系的事实来解释法的本质,是对神意论的极大挑战2.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1)古代自然法说: 古希腊是自然法观念的发源地不少人认为,国家法就如同山川河流一样是一种自然现象,因而应当从“自然”着手,把握国家和法的真谛,形成了早期的自然法观念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约定正义)或普通的法律和特殊的法律,即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区分问题,,古罗马: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西塞罗,在西方法思想上首先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的学说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早在任何成文法或国家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对整个人类,不分国家、不分时期都普遍有效 在西欧中世纪时,自然法观念也成为神学法律思想的一个工具,阿奎那对法律分类时就有自然法2) 古典自然法说,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唤醒了个性意识,人们开始用理性来追寻法的本源 在近代,自然法观念发展到高峰,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派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主要代表人物:荷兰的格劳秀斯;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德国的普芬道夫;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他们从人的理性出发,认为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人们享有由自然法保障的天赋自然权利,国家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自然法体现了永恒的正义 具体有:a.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法是有自然法与国家法(制定法)之分的,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连上帝也要受它的支配,是永恒的;制定法包括国际法,是人类本性与基于功利的考虑而确立的 b.法是以普通的人性为基础的,因而凡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且同样适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因而每个人不论其阶级地位、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是有同样的自由、权利,即法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古典自然法学派内部也存在许多差别,卢梭(激进),洛克、孟德斯鸠洛(中间),霍布斯(保守) 在古典自然法学说中,已明显地存在着西方政治和法思想中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倾向,即认为国家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必须绝对的服从国家及其制定的法律;另一种是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即认为权利不是绝对的,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古典自然法学的巨大历史进步作用:,a.它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b.推动了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重大改革,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 ;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 c.促进了象《拿破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的制定并提高了成文法的地位促进了法律的统一,大大的提高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d.使法学摆脱了对神学的依附地位3)新自然法学,自然法学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衰落后,在20世纪中期又开始复兴 代表人物:美国的朗·富勒(1902-1978)和约翰·罗尔斯(1921-)、德沃金(1931-) 富勒: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罗尔斯:正义论三)、民族精神论,1.背景: 19世纪首先在德国兴起,19世纪初,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已在政治上确定了稳固的统治地位 当时德国半封建的君主专制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状态,资产阶级已经形成,但其力量弱小;法律制度极为混乱,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同时存在,并经常发生冲突;各邦的法律也相无矛盾,这种政治上的分裂和法律上的混乱,不利于资产阶级的成长和经济的发展。

为改变这种状况,实现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海德尔保大学教授蒂鲍于1814年提出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建议,但遭到了萨维尼等人的坚决反对,萨维尼发表了《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萨维尼还与艾希霍恩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论战中系统的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创始人胡果,主要代表人物为萨维尼(1779-1861),基本观点:,a.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假设,不能说明法律的渊源和本质,这种观点只能是幻想;法律象语言、风俗、政治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即趋于消逝 b.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英国的梅因(H.J.S Maine 1822-1888 ),通过广泛收集整理和研究古代法律史的资料,发展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他比较注重对法律发展规律的研究,甚至直接把法律的本质特征与法律进化的规律等同起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法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已融化在分析法学或社会法学中。

四)、规范论,这是19世纪西方法学的三大派别之一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曾长期在英国法学界占统治地位 创始人为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John Austin 1790-1859),基本观点:,A.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 B.法律的概念: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的命令 C.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不谈法的内容,不考虑法的价值准则,,分析法学在西方法学界开创了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的风气 纯粹法学 又称规范法学,创始人为凯尔逊(Hans Kelsen 1881-1973 ) 法学研究的对象;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代表人物为哈特(H.L.A.Hart 1907--19) 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承认自然法的 “ 最低限度的内容 ”,(五)、社会控制论,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现象,注重探讨法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它研究法与其它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要研究法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有许多分支,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美国弗兰克、卢埃林)、欧洲的自由法学(奥埃利希)、利益法学(德国赫克)和北欧诸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瑞典黑格尔斯多罗姆等)、行为法学等20世纪资本主义由自由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各国法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产生了很多新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社会立法”或“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的兴起 为说明资产阶级法律的变化,从理论上指导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社会法学派逐步形成法国狄骥(L.Duguit 1859-1928) 通过把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联系起来,进而说明法的本质问题 在社会中存在“同求社会关系”和“分工社会关系”的两种“社会连带关系” 狄骥学说着重传播了“调和”、“合作” 美国庞德(R.Pound 1870-1964) 他认为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或首要工具,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六)、阶级意志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力图揭示法律的本质属性,其本体的性质、来源、价值和目的。

“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此语长期以来被奉为“法律的定义” ――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阶级性又通过人民性来体现阶级性中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人民性中也渗入了阶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阶级性与人民性也将日益趋于一致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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