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例书写规范院前急救病例书写规范篇一: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 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并上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病案组成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院名称和急救站编号、病案书写日期、病案编号、五类时间、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患方配合、联系人及) 、病史提供人 (二)病案表格(包括疾病类型、病情、救治结果) 三)病历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药敏史、体格检查及创伤评分、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印象) 、救治处理措施、医护签名和日期时间) (四)知情告知内容及告知双方签字 (五)其它:病历续页等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范围 (一)凡到达现场见到患者本人,一律要求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包括拒绝救治、死亡、转院等患者) (二)如为联动待命的院前急救,被救者已被 110 或119 成功解救,该次出诊任务中止,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三)中途联系患者或到达现场未见患者本人,退车者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病历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语句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二)病历各项不能为空,如无法获得,在该项中书写如不详、未查、拒查、拒告知等。
(三)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相关内容 (一)医院名称要求注明全称,中文书写病案编号:急救站编号-年月号-病历流水号(在去年病历位数前加一位零) 如 00-XX06-0789 (二)各项时间 1、来电时间、到达现场时间、到达病人身边时间、离现场时间、返院(转院)时间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2、现场救治不来院、死亡未接回、拒绝来院继续救治、转院者,返院(转院)时间一项用“一”表示(急救车辆仍要求完成 GPS 操作或反馈该项时间) 3、病历中记录的时间(五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不使用 Am、Pm 记录方法如 XX 年 6 月 12 日来电时间 21:36 或 21 时 36 分4、跨跃 00:00 之后要求在跨跃时间上标明年(未跨年份的可省略)月(未跨月份的可省略)日如:出发时间(6 月 5 日)23:56,到达现场时间 6 日 00:03 5、病案书写时间填写“年、月、日” , 医护签名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 患方知情告知签字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
(三)其它一般和相关项目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住址) 、联系人及要用文字和数字书写不能提供患者姓名时,姓名处应书写“无名氏” ,如为多个无名氏患者,应书写“无名氏 1” 、 “无名氏 2” ;年龄不详时需做估计,如:老年、新生儿;联系人及若无,该项应填写“无” 2、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在相应的项目上用“√”选择选择跟有“:”的“其它”要用文字进行书写身份、民族、国籍若不详,要在其它后注明“不详” 3、病情选填要求,依据采集的病史、查体的结果等选择“轻、中、重、救前死亡” “不详”只适用拒绝救治无法获取病历资料的患者;“无特殊”只适用于正常或残障弃婴(无急症) 、无病或 篇二:院前急救院内急诊病历书写规范院前急救院内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一、急诊病历内容包括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二、急诊病历内容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三、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交病案科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十年 四、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如属无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历记录必须注明事由,同时应记录护送人的姓名及单位 五、在不延误对患者进行抢救的情况下,急诊病历要求抓住重点进行记录,并随时作好补充记录,包括: (一)急救措施及实施时间,急救用药及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 (二)向家属交待病情及家属的意见 (三)如患者或家属拒绝必要的检查及治疗的记录 (四)他科会诊及上级医师诊查时间及所提出的诊治意见 (五)抢救无效而死亡者,应记录抢救措施、经过、用药情况、死亡时间、死后诊断及在场的医生、护士姓名六)急诊患者离院时,应记录离院时患者的情况,包括生命体征、神志、离院时间以及医嘱 (七)需住院诊治的患者,应记录离科时患者的情况和时间 (八)留观患者的病程记录,按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的质量要求书写 七、具体格式参照四川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 篇三: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可以使用蓝色、黑色钢笔书写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第九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急救病历并上交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手术、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院前急救记录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般项目、病情记录、辅助检查、救治记录、出诊结果及急救转归、完成病历的时间和签字病人交接情况记录可作为附页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包括病人基本资料、急救时间记录, 病人基本资料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国籍、职业等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单位或住址、联系、药物过敏史;急救时间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到达病人身边时间、到达医院时间、病历完成时间 所有时间记录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三条:认真书写现场评估资料详细记录专科及现场处理情况如到达现场,未见患者应记录出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出车人、记录时间、并在现场处理中记录现场未见患者已报 120 中心 第十四条:现场抢救应详细记录病情、抢救时间及措施,已执行的告知及病人或家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