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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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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7种情况: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现在我国普通公民对小区的绿化环境和政府的一些绿化工程都是非常关注的,因为在城镇污染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绿化工程对改善空气污染度是有很大作用的其实如今开发商的竞争有些时候也已经体现到了对绿化工程的设计和修建上那么,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一、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1、关于房地产开发绿化地带征免税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而对小区外的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凡企业申报暂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三、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很明显的,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免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的也就是用于绿化建设的土地面积不能够被纳入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整体面积当中不过同时也为了避免有些商家利用所谓的绿化建设规避土地使用税,绿化工程在最后完工以后不能和当初的规划用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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