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览表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依据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 8 条 1 款 3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 8条 2 款 4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 8 条 2 款 5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 8 条 2 款 6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 、捺指印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7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8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9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10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11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第二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据1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13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14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15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6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 、捺指印的书面证言;)《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7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18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19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20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1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22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3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 13 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类 物证、书证依据 24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25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26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27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四类 鉴定意见依据 28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9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0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1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2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3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4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35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6 违反有关规定 (鉴定规定 )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7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类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依据38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39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0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1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42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3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4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5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六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依据 4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47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七类综合依据 48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49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50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 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 9 条1 款 51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 9 条1 款 52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防范错案意见》第12 条 1 款 53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 12 条 2款、《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