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链接: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之行为对象司法考试刑法之行为对象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行为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行为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一一)概念与特征概念与特征 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犯:后者是犯罪的本质,前者是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 1.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2.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后果反映法益侵犯性,但不等于法益侵犯性 3.现实性:危害后果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还包括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但不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属于行为的属性) 4.多样性: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多样,需要根据犯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判断 【经典考题】(2008 年试卷二第 1 题)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 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 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5 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 3 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既然甲与 13 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就侵犯了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既然侵犯了该罪法益,当然就造成了危害后果A 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2.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该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清洁工捡拾之后立即上交,当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B 选项命题本身正确 注意: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如果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会发生这一结果;而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由于不属于构成要件,成立故意犯罪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内容,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严重结果”的可能性。
3.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儿童在本来生活场所的生活状态或者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状态丙诱骗 5 岁儿童离开福利院,已经侵犯该法益,所以该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至于儿童之后的生活状态等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C 选项命题本身正确 4.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他人财产对于行为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银行向本人(两次以上)催收,三个月内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侵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才能认定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后果之所以做这种要求,是因为信用卡本身允许透支,即使主观上恶意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就不可能侵犯该罪法益,也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本题正确答案为 A (二)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二)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 条是侵害犯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 (三)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三)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 注意:法律 敎育 网 一方面,结果加重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一般是放到罪数理论里面讲解不过,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问题但是,结果加重犯又和罪数理论相关联,因为当行为发生更严重结果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数罪 另一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相联系,情节加重犯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与其它犯罪的关系问题这需要广大考生复习刑法条文时多加注意,把每种加重情形的范围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理解准确至于情节加重犯的理解,可以认为,在加重情形中,除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的情形)以外,其它加重情形都属于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对象一般要求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对象,但在对象错误或者打击错误的情形,即使导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样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再如,(2009 年试卷二第 58 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这一选项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因为丙为压制被害人严某的反抗,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由于打击错误,导致其同伙贺某死亡,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在强奸过程中为了制服不断呼救的被害妇女,直接将其卡死死亡结果不是强奸罪的基本犯罪行为(手段与目的行为)导致,因为强奸罪的基本犯罪行为不能包括故意杀害行为实际上是甲另起犯意,实施了与强奸罪基本犯罪行为和基本犯罪结果无关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该两罪数罪并罚(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面,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如果是后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一: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例二: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甲非法拘禁乙,之后在关押场所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烟头引起火灾将乙烧死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 例三: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不能认定前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情形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必须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加以判断参见因果关系理论部分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态的构造有几种情形: (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等。
注意: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数罪(并罚) (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不成立抢劫罪,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罚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一方面,不要错误地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结果加重犯,而过失犯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都是过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过失犯罪(这种情形直接成立相关故意犯罪)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活学活用】下列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 ) 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 C,导致 C 死亡。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B.乙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C.丙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故意伤害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D.丁绑架了被害人,结果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警方由于判断失误,误将人质当作犯罪人而射击,导致人质死亡对于本案,不能认定犯罪人丁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 本题正确答案为 CD.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