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制法警警衔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制法警警衔)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 3.审批材料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 《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 《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 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XX]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 4.审批程序 明确对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具体对象 组织鉴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 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法警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承办材料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填写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拟写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拟制《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和附件材料 考核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经司法警察队考核,由政治部门审核把关,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考察,由司法警察总队报政治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审核审批警衔审核部门要根据警衔条例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对照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给政治部领导的审批报告,题目为《关于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全省省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情况的报告》。
起草给院长的报告,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或《全省法院第×××批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XX]35号通知和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审核情况,拟写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名册题目为《全国法院第××批授衔单位拟授予晋升警监警督警衔人员名册》或《全省第×批授衔单位授予晋升警司警衔人员名册》按批准权限上报领导审批 发布命令警衔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核对、起草、印发《关于授予×××等同志司法警察警衔的命令》;填写符合条件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印章对于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拟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通知》 二、警衔的晋级 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和胜任司法警察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提前晋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和晋级培训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警衔晋升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批准权限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2.审批时间 警衔晋级的审批时间与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时间相同。
3.审批材料 晋升警衔请示一式两份;《拟晋升×××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请示、名册、审批表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35号)通知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办理; 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 警衔降级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批程序 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 国人部发〔XX〕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XX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级警督警衔晋升三级警监 一级警督晋升三级警监有的条件是处级副职升到正职. 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总警监; 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厅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