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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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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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