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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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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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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1、发生较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上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还应于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生产法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 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 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4、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 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12月 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5)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扩展资料2014 年12 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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