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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内签报 - 新农村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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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拨款资助,用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的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规划、征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和验收等第四条第四条 国际合作司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核、监督和管理,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具体承办项目征集、评审组织、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决算编报和验收等工作2第五条第五条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国际合作工作有关人员和专家构成委员会在外经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支持支持对对象和支持内容象和支持内容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以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为实施主体。

第第七七条条 申请项目的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所申报领域的相关资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能力,企业还需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长期专门从事农业外事外经外贸业务,具有从事农业国际合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开展农业国际合作活动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计划;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优先支持下列工作:1. 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农业部领导出访后续行动,推动双边和多边机制下开展的农业交流与合作活动;2. 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支持企业对外农业投资促进行动,提高我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产业安全,加强农产品进出口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我农产品出口结构,推动我优3势农业技术、产品、设备“走出去”;3. 搭建多双边农业技术及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我产业技术升级,引进先进管理理念; 4. 参与国际农业磋商谈判、国际公约履行、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等活动,并开展相关基础性研究; 5. 加强国际合作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系统工作能力,强化系统队伍建设;6. 围绕农业部中心工作或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确定的其他对外农业交流与合作任务。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以下范围支出:1. 参与项目的中外方专家和技术人员及其他经批准来华人员的国际和国内差旅费、食宿费、保险费、交通费、津贴费、项目用工劳务费;2. 项目使用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含种子、种苗、种畜禽)、检测试剂、软件和必要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租赁费、维修费、检验检疫费、运费;3. 项目先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编制等相关费用;4.咨询费、委托业务费、讲课费、翻译费、资料费第三章第三章 项项目目征集、征集、审审批和下达批和下达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应在农业国际合作有关规划的基础上,每4年征集一次,外经中心牵头组织起草项目申报指南,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财务司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以财务司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上年度执行进展、任务计划、项目单位情况人员分工、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和申报意见表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申报书,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国际合作司,农业部所属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全国性协会直接报送国际合作司,并抄送外经中心。

项目申报书均需通过农业对外经济合作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外经中心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征集项目信息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报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外经中心依据财务司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控制规模,以及国际合作司关于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安排意见,通知项目申报单位修改项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外经中心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后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每年 4 月底前财务司统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项项目目执执行与管理行与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进度管理,提前安排好各项具体活动,确保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经中心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项目一旦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预算科目、资金用途和项目进度。

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外经中心汇总后,集中报国际合作司、财务司审批第五章第五章 项项目目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总结评总结评价价和和验验收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执行计划及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国际合作司会同外经中心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将项目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司,抄送外经中心6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外经中心负责形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国际合作司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外经中心负责地方和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决算明细收集和汇总工作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国际合作司会同外经中心适时组织对结束后的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需通过农业对外经济合作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电子文档等资料入库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外经中心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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