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总 则第一条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应当满足《煤矿安全 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冲击地压防治相关法 规、标准的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全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 井建设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二、管理体系健全第三条 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机构建立以煤矿主 要负责人为主的防冲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防冲副 矿长或防冲副总工程师,设立独立的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科 室和专业施工队伍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冲科室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 其他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6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50%,技术人员至少为专科学历冲击地压灾害防治专业施工队伍应当配备专职队长和 技术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矿井防冲工作需要第四条按规定建立健全符合矿井实际的冲击地压防 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冲击地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 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与实施、工程质量管控、隐患排查 等管理制度,明确冲击地压防治方案设计(改进)、实施 (执行)、检查(验收)和组织(协调)的主体责任,并 严格考核落实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防冲技术管理 体系严格执行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冲击地 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防 冲工程验收制度等;每月开展冲击地压隐患排查,每日召 开防冲例会,分析冲击地压危险预警、治理效果检验情 况,出现冲击地压预兆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出现冲击地 压动力现象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修改完善防冲措施。
建立健全以防冲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为主的现场防冲 措施落实体系严格落实危险区域限员管理、防冲工程质 量管理、安全防护措施,按照防冲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织 和作业施工,切实落实预警处置指令第五条 建立健全防冲培训制度按照防冲培训计 划,开展全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每季 度结合防冲实际,至少开展一次对重点人员的专题培训第六条 建立防冲激励机制对冲击地压防治贡献 大、效果显著的有功人员要进行奖励;对推广新技术、新 装备取得显著效果的防冲人员进行奖励三、采掘部署优化第七条 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 类防治”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 求,针对大采深、厚层坚硬顶板、地质构造等关键因素, 采取区域综合防冲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冲击地压应当按矿井防冲要求,确定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矿 井生产能力,确保矿井采掘布局和接续合理,坚决杜绝采 掘接续紧张第八条 采取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布局、开采顺 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 防范措施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计应当优 先满足区域防冲要求,避免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力集中, 减少构造应力影响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 层中,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优先采用小煤 柱、无煤柱或负煤柱开采方式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对采(盘)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 计的区域防范措施效果(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预测和设 计优化四、防冲装备配套第九条 设置专门的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值班室,配备 冲击地压综合预警平台,整合各监测系统的监(检)测数 据,实现智能语音预警应当按照冲击危险性等级,配备相应的监测和防治装 备对无和弱冲击危险区域,主要配备以微震监测、应力 监测和钻屑监测为主的监测装备对中等及以上的冲击危 险区域,除了配备完整的监测装备外,还应当配备卸压解 危装备第十条 配备低频微震监测系统,采用微震监测系统 监测1Hz以上的高能低频事件微震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必 须覆盖矿井所有采掘区域和相邻采空区第十一条 配备地音监测系统,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煤巷掘进工作面动压影响区域进行监测,监测围岩破裂信 息,主要是30〜2000Hz的地音事件第十二条配备煤体应力监测系统,对有冲击地压危 险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主要煤柱区进行实时应力 监测重点监测回采工作面前方300m范围内的进、回风顺 槽等煤层巷道和掘进工作面迎头后方200m范围内的巷道。
第十三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进行 CT探测,对采煤工作面见方等重点区域或重要时段进行冲 击地压危险性分析第十四条 配备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系 统,对工作面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配备顶板离层 实时监测系统,对锚喷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进行顶 板离层监测第十五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钻屑法检测机具,对采煤 工作面顺槽的采动应力影响区、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及后 方动压影响区等范围进行检测第十六条配备足够数量卸压钻机,至少包括1台扭 矩不小于800N • m的钻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每条顺槽至少配备1台 预防性卸压钻机,每个全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至少配备1 台预防性卸压钻机至少配备1台能实施远距离操控煤层钻孔解危卸压施 工的钻机第十七条根据灾害治理措施需要,配备用于断顶、 断底防冲施工的水力致裂或爆破装备配备精准人员定位系统,严格监控冲击危险区域的作 业人数在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 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护巷道、煤层钻孔解危施工地点,应 当安设视频监控第十八条至少有一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与矿井 联合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科技攻关,重点研究冲击地压发生 机理、冲击地压类型及特点、有针对性的防冲措施等。
积 极推广应用最新监测技术,开展冲击危险性预警和防冲治 灾五、监测预警有效第十九条建设全时段、全频段、全区域、全要素的 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平台),监测预警系统(平台) 显示和控制终端应当设置在矿调度室,或者冲击地压监控 室设置直通且能强插调度室每天对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综 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编制监测预警日报, 报经煤矿防冲副总或防冲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批, 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微震、地音、应力等监测系统的传感器,应当按 照矿井设计的监测台网布设方案,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施 工应力CT探测,应当按照探测方案由防冲科室指导组织 现场实施第二十条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数据和实际条 件,确定危险性预警指标,并及时校核,提高预警准确程 度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处置程序和处置结果反馈流程 值班人员应当详细记录预警时间、预警范围、采取的措施 和处置情况,形成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微震监测系统的运行 使用情况综合评估,根据矿井的采掘布局变化,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对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校核, 保证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有效。
第二十二条 健全防冲资料、台账,妥善保存各类监 测资料、报表,及时将防冲工程、监测设备布置情况填 图,有效指导安全生产系统(平台)数据必须能够储存并查询,定期备份, 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六、 局部措施可靠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范措施基 础上,及时跟进有效的煤层卸压和断顶、断底等局部防冲 措施对存在坚硬顶板和地质构造为主要致灾因素的冲击 地压危险区,应当制定并实施针对主要致灾因素的有效防 治措施及工程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 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验方法不得少于两种,其检 验范围和频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 界值,经研判确定无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五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 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 压、瓦斯异常涌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水害等复 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七、 施工作业安全第二十六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 智能开采,远距离供电供液,实现采掘区域无(少)人; 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煤巷解危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远距 离操控。
第二十七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巷道超 前支护长度应当根据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范围确 定,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 和巷道超前支护应当采用液压支架第二十八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其支护设 计参数应当选取中等以上安全系数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应当采用高 预应力全长锚注锚索、让压锚杆、高强度护表钢带、高强 度护网、大直径托盘等具有强抗变形和护表能力的主动支 护方式,并配合采用可缩式U型钢棚、液压单元支架或者 门式支架等受冲击后仍有安全空间的加强支护方式支护 方式和范围应当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冲击地压危险区限员制度,实 行闭合管理、超员报警、自动停止作业机具等智能化管 理第三十条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每月由防冲科 室根据采掘工作面设计,结合现场生产条件及冲击地压危 险性监测研判结果,设定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进 尺、班进尺条件发生变化或监测指标异常时,及时下发 生产组织通知单,调整生产组织,并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 批第三十一条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 界指标时,应当撤离与防冲作业无关人员,实施解危卸压 工作;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撤离受威胁区 域的人员,并切断电源,落实防冲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