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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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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查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件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依据及行为属性  一、规范法条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查处罚则  《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行为性质  属于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方式、目的及结果  违法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原因,或因其自有条件达不到前置许可设立事项的批准条件;或是因为自有条件不足,达不到法定登记注册、变更事项或注销登记的标准或条件;或是为了实现材料提供者的某种不符合诚信商德、损人利己的目的,而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前制作或编造的虚假材料,并以此获得了公司的登记。

  ◆追责时效  违法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至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两年以内发现并查处两年内自动改正,可以不作行政处罚;如果行为未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发现即可查处  ◆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权力人  给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  ◆需调查的相关人  一、造成该违法行为发生的相对人  负主要法律责任者  从事该违法行为的公司法人  负次要法律责任者  为违法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经办人、代理人、被委托人,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等  二、应当主要调查、取证的相关人  涉案的公司法人、发起人、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为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的代理人和被委托人、验资机构、公司的开户银行和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验资银行等  ◆调查适用的行政措施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第三十七条“??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采取收集证据、核实违法行为发生事实的调查措施,根据情节,必要时,也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查证取向及注意事项  一、该违法行为主要标的反映物  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登记文件及与之反映出的人、事、物、约定、投入、地点、记录、证明、权属等申报的情况或内容不符、错位、虚假的相关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都应提取入卷,具体如下:  物证、书证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公司法人的章程,股东及其身份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以及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其真伪鉴定材料;  2.中介服务等机构的陈述、验资的原始材料;  3.当事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入资通知书等材料及其真伪鉴定材料,公司发起人、股东交付公司登记机关指定银行账户或其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或股金走向的进出票据、对账单、账册、记账凭证;  4.当事人财务部门的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固定资产账及其记账凭证等;  5.实物出资的发票,财产权属的证明文件及财物在注册资本中的实际占有情况的证据,能够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或者实物权属、价值的有关证据;  6.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调取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出资的股金要约、来源、走向等材料;  7.借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其他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  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银行、当事人财务管理人员的笔录、记录等。

  旁证  1.税务、卫生、检疫、环卫、交通、国有资源、质量检测、司法等监管、鉴定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侵害权益的相关人的投诉、举报、证明、权益主张权等相关材料;  3.同业、合作伙伴、供应商、销售商、验资机构、银行等证明、记录  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据  司法机关对其申请登记的材料的鉴定证明  其他视听、照片、录像、电子函件、电子储存资材或数据等证据材料  二、取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以上证据为基本证据,可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取舍,并在取证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证据应当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属于个人还是集体的意愿,是否是受胁迫、利诱或被欺骗,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后果,于法律法规不得从轻或者应当从轻、从减的情节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证据应当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而由个人或代理擅权造成的违法,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后果,是于法律法规不得从轻或者应当从轻、从减的情节  必须取得司法鉴定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其提交的虚假文件的鉴定或认定性的证明证据  ◆认定该行为违法并应当依法查处的复合案件  一、构成违法性质的要素  被处罚主体身份  从事该违法行为的公司法人。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  1.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下列: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的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中,掺杂着虚假不实的内容  2.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申请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下列: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的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的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提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中,掺杂着虚假不实的内容。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取得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此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下列材料:  变更登记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变更住所的,提交的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提交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提交的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合并、分立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中,掺杂着虚假不实的内容。

  注销登记提交的: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提交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中,掺杂着虚假不实的内容  注:上述几种违法行为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要其中的一个掺杂虚假不实的内容,就可以构成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性  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蒙蔽公司登记机关取得登记,扰乱行政管理秩序,以此欺骗与该公司合作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他们的合法利益,甚至侵害国家、集体、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的利益,扰乱社会和市场的秩序  二、认定该违法行为的法定要素  对造成该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的考量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虽然在它申请其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之初,就应知《公司法》第五条和《条例》第二条等有关登记注册的规定了,但有时会有少数股东或发起人为了私利而背着公司违法,或者指使被委托人、代理人背着公司出具虚假的申请登记的材料。

  认定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关键要件  从一起案件谈虚假登记材料的认定  [案情简介]  XX年5月20日,兴国县隆昌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王庆龙、法定代表人刘惠斌向兴国县工商局举报,称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苏延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非法转让王庆龙股权,并将法定代表人刘惠斌变为苏延河在向苏延河调查过程中,苏延河反过来向该局举报,称王庆龙是印度尼西亚人,没有中国国籍,不能成为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时其提供了非法的中国公民身份证,目的是骗取钱财  兴国县隆昌矿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XX年5月,兴国县隆昌矿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成立时股东为苏延河、陈金达、甘阿亮、何惠燕,注册资本58万元,法定代表人苏延河  XX年1月6日,该公司向兴国县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苏延河、王庆龙两人,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未变  XX年6月9日,该公司向兴国县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和注册资本未变,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惠斌  XX年5月17日,该公司向兴国县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为苏延河、刘艳琼,法定代表人为苏延河,注  册资本未变  经调查:  经兴国县公安局通过全国出入境信息查询网络查询,王庆龙自XX年2月3日至XX年9月15日期间,持中国护照在中国各出入口岸往返,现还持有XX年10月13日签发的中国护照。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变更登记材料中,王庆龙却提供了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前往山西调查,公安部门出证,王庆龙按购房原因于XX年1月迁入山西大同市并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后公安部门发现其为印度尼西亚国籍,于XX年3月18日将其户口注销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变更登记材料中,该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为股东真实签字,但他们又另外签订了一份确认书,明确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工商登记之用,对股东股权无约束力,实际的股东权力分配以另外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在第三次变更登记材料中,该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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