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纪检监察机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高台县纪检监察机关工程创办领域监视检查暂行手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工程创办领域的监视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所称的工程创办领域是指: (一)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财政预算和财政基金安置资金的工程创办工程;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工程创办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创办工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根基设施创办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创办工程 (二)政府购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购买目次以内的或者购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的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视的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处境,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有关领导干部是否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招投标、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 (三)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等活动是否依法举行 (四)政府购买行为是否依法组织开展 (五)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审批和创办根本程序是否合法完备,规划、设计、环评、用地以及工程调整等手续是否实时报批 (二)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创办标准、变更创办内容、扩大或缩小创办规模的处境 (三)是否按照政府集中购买目次规定的范围、限额标准和政府购买程序举行购买;是否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有关规定自行购买的处境;是否严格执行购买筹划、存在将购买工程化整为零、回避政府集中购买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政府购买合同的问题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 交易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行。
(五)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创办资金、政府购买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六)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创办、政府购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政务公开处境 (七)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是否实时到位,工程质量是否完全稳当,竣工工程工程结算审查、决算、验收是否依法实时开展 (八)其它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严格监视”的原那么,采取多种形式举行监视检查 (一)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调查工程创办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二)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创办工程特意立项,举行全程监视检查 (三)通过开展常规检查,听取有关处境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处境作出说明等方式举行监视检查 (四)列席有关会议举行现场监视检查 (五)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举行监视检查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工程创办领域的监视检查,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纪委监察局、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担负职责范围内的监视检查工作 (一)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政府购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举行监视检查。
(二)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乡镇、部门和系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政府购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举行监视检查 (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创办和政府购买工程及重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举行监视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监视检查工作直接举行监视检查 (四)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嘱托、指派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举行监视检查,或者组织举行交错监视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监察或专项检查活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八条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乡镇、部门、本系统工程创办领域工作举行监视检查,应实时了解工程启动阶段的各项打定处境,促使做好工程立项审批、勘测设计、资金来源等环节法定手续的全面履行 (一)对应当招投标的的工程,应监视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和制定招标文件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席现场,做好相关环节的监视检查 (三)招标完成后,监视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处境的监视检查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好生产、工程量变更等重点事项的监视检查。
(五)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验收、审计及资金拨付等重点事项和环节的监视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创办领域监视检查过程中,察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程创办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三)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招投标、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的 (四)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置而不实施处置的 (五)投标人、供给商、土地竟买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 违规的 (六)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招标人、购买人、土地出让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时举行调查,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加入政府投资工程创办工程、政府购买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活动的现场监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加入现场监视,对监视的处境应当举行登记,并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接触招标投标等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机密。
(二)对察觉的问题隐瞒不报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监视过程中,有本手段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赋予问责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手段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手段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