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小作坊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xx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三)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第九条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拟设立小作坊的,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小作坊开办者取得《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十条《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样式和证书固定格式内容证书编号规则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加上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个大写英文字母为各个县(区)名称拼音首字母,前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年份,后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序列号第十一条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一)申请书;(二)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3日内,完成对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和《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要求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
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在对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5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应当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所在县(区)区域内销售,但不得在本区域超市内销售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销售区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7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三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对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组织生产的要坚决取缔,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格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申请表2、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变更申请表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受理决定书4、小作坊准许生产决定书5、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6、小作坊准许生产检验抽样单7、小作坊不予准许食品生产决定书8、xx省小作坊规定条件核查表9、小作坊规定条件现场核查报告第二篇:小作坊总结关于加强辖区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小摊贩集中整治的工作总结为切实加强我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准备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上半年的具体做法小结如下:一、部署安排经镇食安委研究部署,制定了《关于加强辖区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抓紧抓好,突出成效市场监督管理局头灶分局作为牵头单位分组队辖区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进行排查,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一是调查摸底阶段,执法人员分三个组对全镇所有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进行排查,登记具体信息二是宣传整改阶段,执法人员向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的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督促他们办理相关证照,提高安全意识,改善经营环境三是集中整治阶段,对于不办理相关证照,经营环境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将提高行政手段予以取缔,并对相关经营者予以处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又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现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
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知识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地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不相同,xx年国家质检局定义为: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义为: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2、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规范要求:(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2年以上;(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一年;(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随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七)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4、禁止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动物的头、蹄、内脏生产加工的食品;(七)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5、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6、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