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粉尘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 为了规范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防静电管理,防止发生由于静电产生的火灾爆炸 事故,特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的安全管理1.3 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2 GB 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1.3.3 GB 13384-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1.3.4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3.5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3.6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电全管理规定1.4 术语和定义1.4.1易燃、可燃液体:是指易燃、可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其中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C称为易燃液体1.4.2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是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 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 (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1.4.3可燃粉尘:是指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1.4.4可燃粉尘防静电:是指在可燃粉尘的储存、运输、制备等过程中防止静电引燃发 生火灾、爆炸1.5工作职责1.5.1 HSSE 部1.5.1.1 负责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1.5.1.2 负责协调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的落实1.5.2 生产运行部 负责生产过程中静电防护和消除措施的监督检查1.5.3 机动工程部 负责设备设施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1.5.4 机电仪中心(维修部)1.5.4.1 负责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1.5.4.2 负责检维修作业过程防静电措施的落实1.5.4.3 负责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的存档1.5.5 生产厂(中心)1.5.5.1 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检查1.5.5.2 负责执行生产过程中静电防护和消除措施1.5.5.3 负责检维修作业过程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二、工作规定2.1 静电防护基本技术措施2.1.1 为了减少静电荷的产生,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 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2.1.2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 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2.1.3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2.1.4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导率2.1.5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静电的积聚 同时屏 蔽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2.1.6 在设计和制造工艺装置或设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 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2.1.7 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的电阻值应在 1x103Q/m-106Q/m 之间2.1.8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 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2.2 易燃可燃液体静电防护措施 2.2.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2.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收付物料 2.2.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2.2.4对于没有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做好静电接地 2.2.5承装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槽车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静电接地。
2.2.6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公式:VD 彡 0.8计算式中:V — 液体流速,单位:m/s, D —鹤管内径,单位:m2.2.7灌装汽车槽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公式:VD 彡 0.5计算式中:V — 液体流速,单位:m/s,D —鹤管内径,单位:m2.2.8灌装槽车时,鹤管距离罐底应在200cm以内,在罐内油面浸没鹤管出口前,流速 不得大于lm/s2.2.9在储罐、槽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 浮物2.2.10储罐在收付、循环或搅拌等作业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 作2.2.11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盒及量油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或采用具有防静 电功能的工具2.2.12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 消除器2.2.13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 连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2.2.14不准使用汽油、甲醇等易燃液体清洗设备、器具和地面 2.2.15不准使用压缩空气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进行吹扫2.2.16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2.3 可燃粉尘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2.3.1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 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2.3.2气流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2.3.3 输送粉料的管道内壁应进行内处理,减少静电的产生2.3.4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2.3.5当筒仓的直径在1.5m以上时,且工艺中粉尘粒径多数在30ym以下时,要用惰性 气体置换、密封筒仓2.3.6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2.3.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2.3.8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 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2.3.9 输送粉料的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2.4 人体静电防护措施2.4.1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2.4.2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防静电手套当环境 相对湿度保持在 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2.4.3 禁止在静电危险场所穿脱衣物、帽子及类似物,并避免剧烈的身体运动。
2.4.4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2.5 静电接地2.5.1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 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2.5.2 静电接地连接点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2.5.3 每年应对所有接地点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检测,并建立检测数据档案,如果被测 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2.5.4 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使用移动式的电焊机、电源箱等设备或工具时,必须进 行有效接地2.5.5 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时,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短路,应事先做 好临时性 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三、附则3.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