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品使用安全规定 1) 不允许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区域附近放置易着火的物质 2) 在易着火物质的储存周围不应进行明火操作: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 3应注意蒸馏或升华过程中容易点燃的物质; a) 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
周围不应该有明火; b) 测试仪器应密封; c) 蒸馏装置下方,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d)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材料; e) 工作时戴眼镜。
4) 实验室内储存的可燃物质总量不得超过 3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 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它应该集中在一个特殊的容器中,并放置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沙子或石棉布覆盖火灾现场,或用二氧化碳和其他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 7) 应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 当加热、蒸馏和其他与火灾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 可燃物,尤其是挥发性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瓶 10) 易着火的物质包括: (1)醇类;(2)醚类;(3)丙铜;(4)苯;(5)甲苯;(6)酚;(7)汽油;(8)二硫化碳;(9)磷;(10)过氧化钠;(11)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每次蒸馏液的量不得超过 100 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放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