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治社会的法律总管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全部设有司法部,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统管司法、法律事务,惟独英国情况特殊,有个司法大臣办公室行使司法部职能这个司法大臣同时还是上议院议长、英联邦首席大法官各国司法部的职能因国情不一样而有所不一样,通常能够英美法和大陆法传统分类为视角进行分析英美法国家常以美国司法部为经典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法律事务的总机关,也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是总检察长,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全部隶属于司法部长也就是,除法院审判权外,其它司法权如检察权、侦查权、实施权和法律事务管理权全部由这个部门行使加拿大、澳大利亚司法部和美国类似这就是所谓大司法模式大陆法国家以法国、德国司法部为经典在职能上,和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部相比,并不逊色多少关键差异是司法部长不是总检察长司法部不是最高检察机关;侦查权由政府其它部门,如内政部行使,司法部不是最高执法机关但其实这是表面的、相正确在这两个国家,检察机关即使和司法部分立而设,但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任命的,要向司法部汇报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司法部长有权过问因为实施检察一体化标准,能够想象司法部长实际上可经过检察长指导、影响案件侦查权的运作。
可见,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部职能作用有所不一样,但相互差异不是很大,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美国司法部是大司法,法德司法部是小司法,这是不正确的,它们的共同之处远远多于尤其之点有的大陆法国家如摩洛哥,虽深受法国影响,但它的司法部在职能上和美国司法部基础相同 俄罗斯、东欧国家多年来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以俄罗斯为例,从职能看,它的司法部和美、法、德的显著不一样关键在于检察权、侦查权的配置上司法部没有检察权,也没有侦查权,这点不一样于美国;司法部对检察官没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导关系,这点不一样于法、德,但司法行政和各类法律事务由司法部统管这方面和两大法系国家亦无二致俄罗斯、东欧国家检察机关传统上是独立的,现在司法部不能干预检察权,实际上是尊重传统的结果 说到这里,不妨对各国司法部的共同的表面特征作两点归纳:一是地位显要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机构中最庞大的机构,列在xx、国防部以后,法、德司法部虽没有美国司法部庞大,但地位也很显要,列于外交、国防、内务以后,部分国家如摩洛哥司法部则属于内阁首位总的看,大多数国家除了内阁,基础上是一外交、二国防、三司法二是职权宽泛又庞杂大凡司法、法律事务,全部在司法部视野里。
宽泛得几乎无所不包,庞杂的难以正确分类,简言之,司法部的工作范围跨跃或涵盖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制工作部门为何司法部如此位高权重呢?在我看来,最少有三方面的成因值得注意这实际上包括司法部存在的价值和作用问题 第一,这是实施法治的客观要求实施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全部要在现实的法制轨道上运行不管是xx活动,还是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全部处于法律调控、规范之中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其实就是法律生活这么就出现了大量的法律事务老百姓有法律事务,企业有法律事务,社会有法律事务,政府有法律事务这就需要国家有个权威部门来统管这个权威部门就是司法部 第二,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法院审判公正,在维护司法公正问题上,司法部功不可没司法部即使位高权重,但位高高不过法院,权重重不过审判权很多国家的司法部对和司法活动相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实施权或直接掌控或间接指导,惟独对审判权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实际上突出了对审判权的高度尊重为了让法院排除事务性干扰,用心致志地搞好审判工作,大多数国家包含大陆法国家和很多英美法国家全部由司法部负责管理各类司法行政事务。
假如说法院是法律王国的国王,那么司法部就像一个大管家,把审判业务以外的事全部管了起来,而且要管好法官们无须为办公大楼、经费开支、人事调整、裁判实施等一大堆琐事操心,她们只在怎样适使用方法律公正判定问题上下功夫就行了,这么才能实现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没有上级”,洁净、公平地断案就行了司法部在维护司法公正中饰演着不可替换的主要角色 第三,这是分权制约原理的详细利用司法权尤其是法院审判权在法治国家是神圣的,只能由法院集中统一行使,含有终极性行政权是不能对抗或干预司法权的,相反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制约这是预防“行政专横”的一条主要方法但权力制约是双向的,不能光讲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还要讲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这么有利于预防“司法专横”司法部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其实就表现着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这是分权制原理在司法和行政交叉地带的详细利用,能够说这是一个有效而巧妙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