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联合王国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法律来源包括:(1) 成文法 ( 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 ;(2) 大量的 “不成文 “ 法或称习惯法, 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 平衡法( 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 ;(4) 欧共体法, 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 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 ) Ⅰ. 刑事诉讼程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并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必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到法庭受审如果 24 小时内不能开庭, 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 所有审判皆如此 ) ,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陪审团为12 人,苏格兰为15 人除一些例外,年龄在 18 岁到 70 岁( 苏格兰为 65 岁) 之间,名字登记在选举登记册上的人都有义务参加陪审团服务,他们的名字是随意选择的如果陪审团不能作出一致判决,也必须是多数决定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若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决定,法官允许多数裁决, 但在通常的12 人陪审团中, 反对者不得超过两人在苏格兰, “ 有罪 “ 裁决 15 人中必须至少8 人赞同 “无罪 “ 裁决( 苏格兰为 “无罪 “或“无法证明 “) 意味着被告无罪开释,并且永远不得再以此罪名对其指控。
Ⅱ. 刑事法庭1. 英格兰和威尔士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庭包括:治安 ( 警事 ) 法庭负责审理判决犯罪( 较轻罪行和很大一部分刑事案) , 也审理 “任意方式 “罪行 ( 偷窃,破门盗窃罪和袭击罪较轻的案子) “ 任意方式 “ 罪也可在刑事法庭由陪审团审理治安法庭对公众和媒体公开,通常由三位无薪的“ 外行 “地方官 -- 地方治安法官纽成,由懂法律知识的书记员和助手给他们提供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建议治安法庭审案时没有陪审团. 约有 29400 位外行治安官在450 个法庭服务 少数全时、具有合格法律知识的受薪治安法官可能单独审案,他们通常在工作量极大的地区法庭主持审判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9 位受薪治安法官青少年法庭负责审理18 岁以下青年的大多数案件这是由专门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法庭,或是与其他法庭分开, 或是与其他法庭不同时开庭对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有限制当 18 岁以下的青年与18 岁( 以上) 的青年被指控共同犯罪时,案件在普通治安法庭或皇家刑事法庭审理若18 岁以下者被判有罪,则将其移交青少年法庭判刑皇家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 谋杀、过失杀人、强奸和抢劫) 以及由地方法官提交的“ 任意方式 “罪行。
皇家刑事法庭在93 个审判中心开庭,由高级法院法官、全职巡回法官和兼任刑事法官主持为审理刑事案,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为六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又分为区域,每个区域有一个或多个高级法庭和皇家刑事法庭中心六个巡回区为:中部和牛津、东北部、北部、东南部( 包括伦敦 ) 、威尔士和曼彻斯特、以及西部2. 苏格兰苏格兰有三种刑事法院: (1 高级法院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对谋杀、叛国和强奸案有专断司法权; (2) 郡法院,处理较轻罪行;(3) 区法院,审理轻微罪行苏格兰有两种刑事诉讼:庄重诉讼和即决诉讼庄重诉讼里,被告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在即决诉讼中,法官独自审理,不同陪审团高级法院的所有案子和郡法院的较重案子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即决诉讼用于郡法院里较轻案件以及区法院里的所有案件区法院法官为外行治安法官在格拉斯哥,也有全职律师担任的受薪治安法官,在即决诉讼中与郡法院的法官享有同等司法权16 岁以下儿童犯罪通常由儿童听证会处理3. 北爱尔兰涉及轻微即决犯罪的案件由治安法庭听审,法庭由合职的、法律合格的常驻治安法官主持( 有报酬和有合格的法律水平,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受薪治安法官) 郡法庭主要是民事法庭。
17 岁以下青年犯罪由青少年法庭处理,该法庭由常驻治安法官和两名特别合格的外行人士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必须为女性皇家刑事法院根据起诉进行刑事审判,由高级法院和郡法院法官主持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团听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案的上诉可在皇家刑事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 ( 刑事庭 ) 听审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若被证明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则由上议院审理在苏格兰,由三位或三位以上高级法院法官听审上诉,没有向上议院提起最终上诉这一程序在北爱尔兰,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和判刑提出的上诉由郡法庭听审,如果上诉仅涉及某一点法律问题,可由北爱尔兰上诉法庭听审,同时该上诉法院也听审针对皇家刑事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进一步上诉至上议院的程序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Ⅲ. 民事法庭1. 英格兰和威尔士治安法庭只有一定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权力包括审理家庭成员为取得保护和抚养证、收养证、监护证和家庭护证等而提起的诉讼对公民保健案和地方税收案也有司法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主要是郡法院,共有270 个郡法院的司法权包括:(1) 基于契约和民事侵权的行为( 例如玩忽职守行为、诽谤、恶意指控、骚扰和侵犯等可提起诉讼的犯法) ;(2) 信托和抵押案; (3) 收回土地诉讼; (4) 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争议案;(5) 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案;(6) 海事案 ( 海事问题和侵害 ) 和专利案; (7) 离婚案和其他家庭问题。
所有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巡回法官以及兼职刑事法官都有权力主持郡法院审案,但每个郡法院都有一个或多个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正常开庭由他们主持审判高等法院处理更为复杂的民事案:其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民事案和一些刑事案;它也处理来自特别法庭和治安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高等法院有三个分支:(1) 家事庭,处理家庭法律,包括收养和遗嘱;(2) 大法官庭,审理公司和个人债务案、公司管理纠纷、地主和佃户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等事务,对信托和有争议的遗嘱进行解释;(3) 王室庭,审理涉及契约或民事侵权行为的案件,也处理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海事法和商务法则由王室庭、海事庭和商务庭负责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高等法院也可受理上诉,但是较为重要的上诉则由上诉法院( 民事庭 ) 审理少数上诉由上议院审理,上议院是英国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2. 苏格兰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 主要的地方法院) 和巡回法院 ( 最高中心法院,只服从伦敦的上议院) 巡回法院设在爱丁堡,分为外庭( 一审法庭 ) 和内庭 ( 主要处理上诉的法庭) 上诉由巡回法院的上诉法庭处理3. 北爱尔兰郡法院主要是民事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15,000 英镑以上的案件。
治安法庭也审理某些有限型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是高级民事法院来自郡法院的上诉由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审理Ⅳ. 司法机构英国没有司法部,中央政府的司法工作主要由大法官、内政大臣和检察总长负责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法官根据各郡委员会的建议代表王国任命外行人员为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JPs) 在兰开斯特王室领地,则由内阁阁员、兰开斯特王室领地的大法官任命就法官而言,巡回法官和其他高级司法官员由君主听取部长们的建议进行任命大法官推荐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官、兼职刑事法官和 76 位大都市区法官和受薪治安官的人选最高级别的司法官任命由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作出在苏格兰,国务大臣推荐除最高法官外的所有法官,并任命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的职员在北爱尔兰,法院机构由大法官负责,而办公处是在国务大臣的掌管下,制定处理有关刑法、警察和刑法系统的政策和立法Ⅴ. 警察在内政大臣和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国务大臣的指导下,英国警察分地组建,并以地方管理为基础,但伦敦警察署直接受内政大臣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3 个警察署,苏格兰有8 个,北爱尔兰有一个( 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1993 年底的英国警力 ( 包括女警察 ) 为 150,000 人,其中 28,000 多人属伦敦警察署,14,000 人属苏格兰警察署,近 8500 人属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
警官不得加入工会或罢工英国警察通常不带枪,乘坐装甲反应车的警察可随身佩带手枪在北爱尔兰,警察带枪作个人保护用,执行任务时再发其他武器Ⅵ. 对违法者的处理刑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阻止潜在的违法者,并改造已判的违法者除了对谋杀和某些罕见罪行有固定的刑罚处,法庭根据犯罪者和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有权在规定的最高量刑内作出不同判刑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院在即决审判的单项罪,不能判处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对于多项“任意方式 “罪行,数罪并罚可判处总刑期12 个月的监禁 ( 总刑期不得超过12 个月 ) 皇家刑事法院有权判处任何监禁刑期直至无期徒刑在苏格兰,高级法院对在审判中所判监禁期可任意长直至无期郡法院判刑不得超过三年在即决案件中,郡法官或受薪法官通常只能判处三个月监禁,对于一些重复罪行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区法院判处的最长刑期为 60 天北爱尔兰的情况通常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类似但治安法庭不得把自己审过的案件交皇家刑事法院判刑英国已废除对谋杀罪的死刑,但议会仍经常辩论要恢复死刑叛国罪和海盗罪仍可判死刑约 80% 的违法者被判罚款对皇家刑事法院( 以及苏格兰的高级法院) 可判罚的数额没有限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庭最高罚款额为5000 英镑,尽管对许多即决犯罪所判的最高罚款要低一些。
法院的缓刑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到三年若犯法者在缓刑期没有遵守指令或者犯了新罪他( 她) 就能再次受审缓刑指令可与社会服务指令或罚款结合运用1993 年 4 月,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监狱改为行政机构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130 座监狱,苏格兰约有 20 座,许多建于 19 世纪 北爱尔兰有4 座监狱和一个青年犯罪中心这些监狱中有四座是1972 年以后建的所有监狱都提供培训课程、教育方案、医疗服务和福利对罪犯释放后的照顾全国都在开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年龄在 18-20 岁之间 (苏格兰为16-21 岁) 青年犯在青年教养所服刑在北爱尔兰,年龄在 16-24 岁之间和刑期不到三年的罪犯在青年犯罪中心服刑第九章英国社会Ⅰ.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英国被认为是福利国家福利国家是国家通过其卫生保健机构及养老金和其他设施为国民提供经济、社会福利的一种政府制度此制度的所需资金来源于全国保险税和赋税在英国这主要是指国民保健制度,国民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1. 国民保健制度不管个人收入如何,国民保健制度为每个居民提供全面医疗服务英国于1948 年确立此制度起初此制度是基于议会通过的法案,1946 年通过的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案和1974 年通过的适用于苏格兰的法案。
国民保健制度的原则是,应该设立全面的公助制度以帮助个人保持健康所有纳税人、雇主和雇员都要交钱,以便不需要看病的社会成员能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