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E3%80 财政部 财行〔2022〕400号 2022-10-12 2022-10-12 政策参考 中国政府网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22〕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财政部 财行〔2022〕400号 2022-10-12 2022-10-12 政策参考 中国政府网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22〕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