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烦人安家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干部能够安心工作,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蕴县异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 则进行管理使用第二章 周转房现状第四条 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 2 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 20 套,每套面积 138 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 12 套,每套面积 65 平方米第五条 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2 —第三章 周转房入住要求及程序第六条 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第七条 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第八条 援疆县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及邀请的专家经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入住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第九条 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200 元,援疆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 100 元,房租由住户到县国资中心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缴纳的房租均交县财政第十条 周转房的电、燃气、等日常费用由入住人员个人承担— 3 —第十一条 援疆干部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无需交纳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第十二条 周转房日常维护(太阳能热水器、局域网设备等)、维修(水、电、暖及房内基本设施)、改造等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已入住人员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须在 6 个月内腾退住房,并交机关事务管理局验收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按 1500 元/月标准缴纳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的领导干部,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请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元月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