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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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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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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 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 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 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 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 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三、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职业类别、等待 期、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第七条 受益人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二页)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 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 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 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附则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释义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 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三页)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 、工作单位或对 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 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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