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蓝、紫、黑、橙和黄,你能看懂几条线?红、绿、蓝、紫、黑、橙和黄,你能看懂几条线? - 基础基础理论理论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1、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2、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3、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4、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5、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6、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7、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 、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9 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 2003 年 11 月 15 日建设部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4 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经建设产第 7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蓝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5 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经建设部第 8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3 月 1 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