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无政府主义及其当代论争 哲学无政府主义及其当代论争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出版之前,沃尔夫出版了其无政府主义著作?为无政府主义申辩?〔1970年〕,而三年之后罗伯特诺齐克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问世,由此复兴了政治哲学的诸种议题并构筑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图景相比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被广泛关注,沃尔夫与其著作显然暗淡不少然而,沃尔夫在这部著作中重提了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尽管他的最终目的与当代主流政治哲学有一定的区别,但他把康德和经典自由主义的根本思想带入到当代政治哲学的视域之中,对罗尔斯和诺齐克以及在他们之后的政治哲学不无启发而对无政府主义而言,沃尔夫开启了当代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考虑,直接促成了哲学无政府主义的当代表述与当代论争 所谓哲学无政府主义,是围绕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并以个人自由权利之至上性和国家权威之不合法性为其根本政治哲学主张而展开的一种批判性政治哲学思潮沃尔夫之后,哲学无政府主义的当代代表人物还有JhnSins、JesseRussell、JsephRaz、A.D.zley、JhnP.lark等,对当代哲学无政府主义思想形成有奉献的还有它的当代批评者,比方haiGans、RihardDagger、StevenDeLue、ThasSenr、TnyHnre等学者。
令人惊讶的是,当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对哲学无政府主义思想并非完全排挤而是表现出根源上的亲密,比方当代具有创造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诺齐克、布坎南,甚至哈贝马斯,在他们的政治哲学构建之中,均不约而同地呈现出一些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考虑由此可见,哲学无政府主义是当代不可或缺的政治哲学派别,它从否认国家合法性的根本前提出发,阐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主张,并在应对各类政治哲学批评之中拓展了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一、国家合法性的否认 一般而言,无政府主义本文由论文联盟.Ll.搜集整理政治哲学的核心主张是个人自由的至上性和国家权威的不合法性在它们看来,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而强迫始终是一种罪恶,国家作为具有强迫力量的权威,并不是如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们所理解的那样是自由的保障,而是进犯和损害自由的罪魁祸首故此无政府主义思想家一致认为:所有现存的国家都具有不合法性,这是无政府主义思想中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对于国家的不合法性,近代以降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家进展了多种多样的论证,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霍顿那么根据他对无政府主义思想的理解,把这些论证区分为了积极的论证和消极的论证,也即他所说的积极的哲学无政府主义与消极的哲学无政府主义之间的区分:前者对于为什么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政治义务这个问题提供了自己的积极论证;后者仅仅从所有证成政治义务的积极尝试都失败了,就得出结论说根本没有这种义务,进而论证了无政府主义的这一思想主张。
从积极的论证角度来看,无政府主义否认国家合法性的论证,或者说,对国家不合法性的论证大致有四种方式:第一,无政府主义者对这一观点的成认通常由对自愿主义的预先成认〔即成认自律、自由选择或自决等具有决定性的道德意义〕所激发起来,从而认为现存国家从根本上讲是非自愿的或强迫性的;第二,由对平等主义的预先成认〔即成认权利平等、时机平等或获得根本好处的权利平等诸如此类的观点〕所激发起来,从而认为现存国家从根本上讲是等级制的、男权至上的、阶级专政的或不平等的;第三,是由对共同体价值的预先成认〔即成认共同的目的、团结一致的感情或同情心等具有重大道德意义〕所激发起来,从而认为现存国家使人彼此疏远、彼此分裂;第四,是由对这些立场的某种结合的预先成认所激发起来总的来说,否认国家合法性的积极论证主要是从个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治理想的达成与否的角度展开的论证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家都优先主张个人具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正如法国?人权宣言?中所立之自由、平等等权利,正是因为国家作为一种享有强力的组织对自由和平等可能或事实上的进犯和损害使得国家在合法性上不能得到根本的证明近代无政府主义思想家葛德文在其著作?政治正义论?中强调自由或自治的重要性,认为个人自由权利和国家权威之间存在永久的冲突,而且此种冲突无法调和,从而否认了权威对维护和保护公民自由的积极作用。
巴枯宁那么认为,个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普遍的,一切权威都是虚伪的、专横的、独断的、致人死命的在巴枯宁看来,自由是最为重要的,国家权威与自由那么完全冲突,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互相排挤,国家,任何一种国家,哪怕用最自由最民主的形式装饰起来,都必然是建立在控制、统治、暴力即专制的根底上的巴枯宁认为,国家在根本上不合法,要想实现个人的绝对自由,就必须废除国家的政治权利 从消极的论证角度来看,国家不合法性的论证并不在于某种先验或经历性根据,而是在于国家合法性论证的失败,从否证的意义上证明了国家的不合法性即为了论证国家的合法性,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主要论证理论有同意理论〔nsent〕、自愿理论〔Vluntaris〕、自然责任理论〔Natu-ralduty〕、公平游戏理论〔FairPlay〕等,但这些理论没有一个被认为是完美的论证理论,这些理论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比方,自霍布斯和洛克以来最为重要的同意理论,一直以来遭受批评德沃金曾总结性地分析指出,不管是默然地同意还是确然地同意,均存在着两个需要考虑的环节:一个是同意是否是自由的表示?另一个是这种自由的表示是否同时伴随有可供选择的其他可能性?。
也就是说,公民对国家权威的同意服从不能是在国家权威的威胁或者引诱之下所作的无可奈何的选择此外,即便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理由说明公民是自由选择此一国家的统治及其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德沃金认为同意理论也无法答复第二个疑问,因为一个人分开一个统治者却只能参加另一个统治者所统治的国度,他根本无法幸免于不被统治在德沃金看来,不是自由的同意当然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同意,据此同意理论显然失之牵强此外,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流行的公平游戏理论,也被指责其本身并不公平,认为该理论自身存在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公平游戏理论认为人们仅仅是因为得到了他们并没有要求的利益而获得了义务,这并不合理;二是公平游戏理论在关键环节上模糊不清,很难答复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认为人们从政治组织中获得了利益所以,即使不必预先成认任何特殊价值〔即那些被认为是由国家所破坏的价值〕,无政府主义理论也可能会因为觉察到所有对国家合法性的辩护都有缺陷而被激发起来换言之,有的人持无政府主义立场是因为不相信能找到任何一种论据来证明某些或所有现存国家是合法的假如迄今为止的政治哲学在寻找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证明国家的合法性时都遭到了失败,那就足以证明这种疑心主义是正确的。
上述无政府主义就国家的不合法性进展的正面论证以及国家合法性论证的差强人意激发了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从而在一个新的理论层面上反思和拓展了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内涵不过,哲学无政府主义虽然成认国家不合法的根本观点,但它并不认为这种国家不合法的论证就必然意味着要求在理论中反对或取缔国家,这一点类似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换言之,一方面哲学无政府主义承受国家不合法的根本观点,另一方面却不像无政府主义的前辈们那样激进地要求破坏所有现存的国家在这两种显然互相冲突的主张之间,哲学无政府主义是如何达成一种平衡的呢?这需要进一步详细地提醒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 二、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考虑 当代的哲学元政府主义者认为,对于某些不合法的国家,我们可能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不去对抗或破坏它们,这些理由压倒了一切对抗的权利哲学无政府主义认为不合法的国家,即缺乏道德上证成理由的国家并不等于需要完全将其消灭的国家对这些国家应该采取一种实际态度并仔细考虑是否应该反对或在何种程度上反对,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此种国家是否具有一些不被反对或者免于反对的其他理由人们在不合法的国家中应该〔或可以〕如何行动?在答复与这一问题相关的众多道德考量因素中,国家的不合法性〔以及这种不合法所蕴涵的约束性政治义务之不存在〕仅仅是其中之一而已。
显然,与传统的无政府主义观点不同,哲学无政府主义在现实政治理论中并不那么激进或者极端,而是对国家的不合法性以及如何对待国家的不合法性进展了理性的考虑,并对此给出了有力的分析其分析详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国家不合法性的程度有区分哲学无政府主义认为,即使不合法的国家也可能有一些优点,这些优点并不受那些使得国家丧失合法性的缺陷所影响;而且在决定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国家时,这些优点也是相关的考虑因素;至少在大多数〔即使是不合法的〕国家中,根据某些独立的道德理由,回绝做法律所要求的事通常也是不对的比方专制通常是无政府主义认为国家恶的集中表现,但古典政治哲学的观点认为,专制与否并不是区分国家邪恶与否的标准,假如一个专制国家由一个道德高尚、充满智慧的哲人王统治,并为国家中的所有人实现他们的幸福提供了有力的正面支持,那么这样的国家是否也应该不加区分地被否认或破坏?传统无政府主义显然会认为这样的国家因为具有根本恶的特性应该被否认,但当代无政府主义那么认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应该综合考察此类国家的优点和弊端,从而给出明智的对待方式 第二,根据国家不合法性的程度不同,对抗国家不合法性的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
当代哲学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对待不合法国家的方式大致可区分为两种方式,即强的方式和弱的方式,也可以据此把二者称为强无政府主义和弱无政府主义约翰西蒙斯说:弱无政府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没有普遍的政治义务,所有国家中的所有〔或者说,至少几乎所有〕国民都有道德自由就是说,拥有一种特权或答应权〔perissinright〕把法律看做是没有约束力的,把政府看做是没有权威的那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也承受国家不合法这一判断的最低限度道德内容,但是除此以外它还主张,国家的不合法性进一步蕴涵了一种道德义务或责任去对抗国家,并且只要不超出我们的才能范围就要取缔国家应该说,所谓弱无政府主义,其对待不合法国家的态度是采取不合作的主体行为而并不主张激进的对抗而强无政府主义那么不同,它主张以直接的对抗来消除国家的不合法甚至消灭不合法的国家本身从无政府主义的历史来看,大致可认为巴枯宁所主张的应该是一种强无政府主义,相对而言葛德文所主张的是一种弱无政府主义约翰西蒙斯明确指出,哲学无政府主义应该作为一种弱无政府主义而存在,个人应该把对抗国家作为较弱意义上的政治义务,而不应该始终把对抗国家作为自己的政治义务予以确定。
除非一个国家中的不合法性被看做是一个根本的错误,否那么它就并不必然意味着有一种对抗这个国家的义务,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很明显地缺乏制定约束性法律与政策的普遍性权利,却并不是如此之邪恶以致于必须去对抗并取缔它 第三,国家的不合法性和对抗国家的权利并不直接相关无政府主义一般认为,国家的不合法性直接为人们对抗国家提供了根据但当代哲学无政府主义那么认为,此种根据不仅不充分,而且并不直接甚至不相干西蒙斯曾把国家不合法性和对抗国家的权利比作商家卖东西并向我收钱的权利和他的仁慈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是互相独立的变量,即商家的仁慈并不能理解为没有向我收钱的权利,也不能因为他不向其别人收钱而独独向我收钱就认为商家的行为不合法,从而以为我有了买东西但不付钱的权利这个比喻可以理解为,个人基于国家的不合法对待而得出了国家不合法性的结论往往具有个别的特性,而并不具有普遍的特性国家的合法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观念,不能因为个人的详细个别行为而遭到简单的否认事实上,即使我有非常普遍的责任去支持表达了适当美德的国家,这些责任也是对所有这种值得效仿的对象都同等负有的责任,而不是专门对任何特殊对象所负有的责任我们不能认为,所有不合法的国家仅仅因为它们都是不合法的就应该受到其国民或其别人同样的对待〔比方单纯地对抗或取缔〕。
有些不合法的国家也许已经邪恶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有的国家还算过得去,而且也还算仁慈所以,当代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