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摘要]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主要规范了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方法我国现在的投连险计算过程都应遵循此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 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第二部分风险保额二、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 户价值的5%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 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三、 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第三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四、 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五、 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 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六、 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 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 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 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当投资单位的 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 计算如下表所示: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总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资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产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现金资产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预提利息收入其他资产总负债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其他负债账户价值(NAV)账户价值=总资产-总负债投资单位数N投资单位价值(P)P = NAV / N投资单位卖出价(Pb)Pb = P投资单位买入价(Po)Po = P X(1+买入卖出差价)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
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 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 格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 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 位价格应向下舍入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八、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 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九、 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 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 的大者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二)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三)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四)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 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 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五)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 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六)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七)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 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 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 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保单年度初始费用上限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后各年5%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 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保单年度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若初始费用大于零第一年10%10%第二年9%8%第三年8%6%第四年7%4%第五年6%2%第六年5%0第七年4%0第八年3%0第九年2%0第十年1%0第T卜一年及以后00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第一年10%第二年8%第三年6%第四年4%第五年2%第六年及以后0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 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 收费水平的方法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 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进行合理调整第五部分持续奖金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 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 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 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一) 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二) 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 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1、 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2、 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 式计算:"-尸七(顷)梧=皿就再:一疣一气一皿一G其中:⑴时间段最长为一年■E *为I时刻的责任准备金,⑶就为[t-1, 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⑷ g)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楮算现值-一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 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一)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 金二) 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 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