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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船舶修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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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船舶修理协议 篇一:我国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协议  我国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协议编号:_________  签约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地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查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依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理周期为_____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_____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出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约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因为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但最多不超出修费的____%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确保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发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协议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协议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的预付款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查对,如甲方需查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查对清楚后立刻结清  八、其它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相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因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负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企业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协议引发的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7.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印章:_________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署名:___________ 代表人署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协议  我国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协议  编号:  签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 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 年 月 日在 (地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查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依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修理周期为 天,其中在坞天数为 天  (:.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出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约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出实际修费的 %;  3.延迟完工,因为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出修费的 %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确保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发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协议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协议签字后,付工程总价 %的预付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  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查对,如甲方需查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查对清楚后立刻结清  八、其它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相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因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  方施工时,应由甲方负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企业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协议引发的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7.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印章: 印章:  代表人署名: 代表人署名:  地址: 地址: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船舶修理协议  委托方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  承修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负担 船 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依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查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出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  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出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根据详细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负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合计 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实施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点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立即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它相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证实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确保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故障或缺点,承修方应立即给予无偿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妥而引发的故障、缺点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它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立即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相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在 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成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30%进度款 万元;余款在完工后 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相关要求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以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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