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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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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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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 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 资企业登记机关3、内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 登记建议函》后,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向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 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 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和企业类型变更的决 议;③ 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 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不需提交);④ 出让方、受让方及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⑤ 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⑥ 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⑦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2、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④ 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⑤ 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⑥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 25%以上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 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 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 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 个工 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 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 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 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 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 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 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 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 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 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 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 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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