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公司免责条款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扩大了快递 行业的规模,随之带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快递有关法律不成 熟的现实情况下,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就成为平衡消费者与快递 公司权益和解决快递纠纷的关键所在在许多格式合同中都包含免責 条款,意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快递服务公司的责任对于 不可抗力免责,法律规定的也比较详细:依据《合同法》第117 条可 知:“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以不可抗拒因素的影 响为依据,对于责任部分活着全部加以免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不受 此限这条规定与不可抗力免责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 快递服务公司的工作过程、物流真实情况对于消费者是相对封闭,因 此快递公司在针对纠纷出现后的解释往往拥有了绝对话语权私自定 义“不可抗力”,蒙蔽消费者已达到免于被追究责任的目的,侵害了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7 条及《合同法》第117 条第二款相关规 定: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一些客观情况,而它们具备不能预见、避 免以及克服的特点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有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不 能预见第二,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就好像苏联学者约菲(Juenfy) 所说的那样 :“对于不可抗力而言,这个情况具有特殊性。
从某一特 定的人方面分析 ,虽然对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他也知道,然而竭尽全 力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第三 , 客观方面的状况这是我国《民法 通则》与《合同法》中所做的规定,但在快递服务行业对“不可抗力” 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多数快递公司将“不可抗力”做为一项重要 的免责事由,常常以此为借口推脱责任实际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快递 物流延迟、快件损坏、丢失现象不在少数,如若对此放任不管,继续 让快递公司将“不可抗力”作为“免死金牌”,那消费者的利益便消失殆 尽因此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的界定势在必行我们常会在物 流跟踪情况中看到这样的显示“亲,由于运输时候出现了不可抗拒因 素(比如地震,天气和政府管制),将会使您的快递不能准时到达, 相关情况解除后(可对快递公告加以关注),我们会加快快递处理速 度,请您不必着急”、“您的快递已被烧毁”或是“您的快递以出车祸”等 我们可以说天气,地震等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政府管制和快递车 烧毁、车祸等突发状况真的属于“不可抗力”吗?因为这些情况引起的 快递延迟和损害,快递服务公司真的可以免责吗?下面我就来对此作 出解释一、政府行为和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 我们上文所提到的政府管制,并非经济学中所提到的“政府规制” 而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下文用“政府行为”代替。
目前学术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下列行为认定成不可抗力:一是 重大自然灾害,比如海啸、地震、泥石流等;二是重大社会非正常事 件,比如:游行、罢工等;三是政府行为,比如交通管制,突然地征 收税等由于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与政府行为,对快递服务公司造成 的影响效果相近,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两者合并来讨论我认为,不可以将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作为快递服 务公司申请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理由如下:(一) 从定义来看政府行为内容及其庞杂,涉及到诸多领域比如社会管理、政治管 理、文化和科学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所以实际上从合同当事人的 订约与履约行为来看,其中已经包含政府相关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 政府行为对其的管理与调控自协商订立合同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对此 针对快递行业来说,从事快递服务的专业性人员应事先对将要发生的 可能会影响快递运输效率的政府行为如:十九大开展期间对车辆排查 的加强;G20峰会期间浙江省下发的交通管制影响通知等有遇见的义 务且大多数此类政府行为会提前向快递服务公司作出通知,如为应 对北京大兴区西红门快递仓火灾事件,北京市政府向各快递公司发送 了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活动的预告通知,并要求快递公司向 客户作出解释。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快递服务公司对能 会影响其履行的合同的政府行为能够遇见二)从快递运输方式方面分析对于快递而言,它属于门对门物流活动,并且兼有邮递功能也 就是说,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它们以诸多交通工具如公路运输、铁路 运输、水运和空运等为依托,实现快速投递客户的货物我们平时遇 到的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导致的影响快递运输的后果, 多表现为交通戒严、加强安检排查等此类情况这些后果主要会影响 快递运输中最必不可少的部分——公路运输但公路运输相比于其他 运输方式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尤其在运行条件灵活方面表现 的尤为突出从服务范围来看,公路运输在等级公路上以及等级外的 公路,甚至不少乡村便道都能实现辐射对于普通货物而言,对于装 卸场地和设备它们要求不高,灵活是设置客运站点需要注意的,有的 时候往往一个停靠点就足够了因此我认为公路运输的灵活性足以应 对,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对快递运输造成的影响三)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 从我国《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来看,除了同顾客特殊约定存在之 外(比如地区较为偏远),服务时限方面虾类要求是需要满足的:24 小时是同城快递服务所允许的最大时限;72 小时是国内异地快递服 务所允许的最大时限。
另外《快递服务》规定,3 个日历天是同城快 件抵达所允许的最长时间;7 个日历天是国内异地快件抵达时间不能 超过假如送达同城快件的时间超过24 小时,但是72小时没有超过 的;对于异地快件来说,其送达时间72 小时超过,但是168 小时没 有超过的,那么都属于快递延误的范畴,这样的话免除本次服务费用 (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就能作为赔偿因为延误方面导致丧失内件 直接价值,赔偿的话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为依据,假如对于72 小 时(3 天)同城快件送达时间已经超过,168 小时(7 天)对于异地 快件送达时间已经超过,那么处经理的话就以彻底延误进行,假如快 件保价交了的话,赔偿的话就以保价为依据;假如保价没有交,按照 运费 5 倍赔偿细读这条规定不难看出,在制定此标准时,已经对快 递延时送达有所宽容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制定此标准时已经将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延误情况考虑在内了不应再扩大不可抗力的范 围,因此我认为,不应将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归为快递公司 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四)从行业性质来看快递业隶属服务性行业,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公众的满意度为行 业标准,从根本制度上保障客户的基本利益若将重大社会非正常事 件和政府行为全部归为不可抗力,很容易导致快递服务公司与消费者 的利益倾斜,使本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不断减小。
违背了 服务行业的宗旨终上所述,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不应成为快递公司申 请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二、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我国法律界定的非常清楚,一般而言,所謂意外事 件,指的是一些偶然发生的事件,这些时间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 过失而导致的上文提到的快递运输车辆车祸或是快递仓库着火都属 于意外事件的范畴,一般发生这种情况,快递公司都会以快递合同的 免责事由而免除快递运送延误的违约责任11 月11 日,沪昆高速衢 州段一辆载满快递的货车起火,4500 件快递被烧毁,在我们庆幸没 有人员伤亡的同时,不禁发问,这整车的快递损失到底由谁承担?快 递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快递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快递服 务的同时也和消费者签署了免责条款,条款中规定了具体的免责事项 其中有一项是不可抗力免责如果货车着火是因为货物中有易燃品, 那么快递公司在收件时加强安检其实是可以避免这种突发事件的发 生的;同理,如果货车着火是因为货车零部件出现问题发生自燃,那 么快递公司在派发快递车辆之前应该妥善检查车辆安全情况以避免 发生突发事件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运输车辆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延期、仓库着火导致货物损失等,这样的突发事件均被快递公司 称之为“不可抗力”因而免责,那么意外事件是否可以像不可抗力一样 作为免责事由就值得讨论。
一) 从定义来看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导致其出现的是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 也就是社会运动或者自然方面的规律,例如战争、地震等都是个人意 志不能控制的,其发生和造成的损害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而意外事 件可以与个体相关也可以是其他偶然原因造成的,是在不存在过错的 情况下因为不能预见的偶然现象由特定主体所导致的,然而对于意外 事件而言,如果能够预见的话,那么其发生和造成损害就可以避免 上文提到的不可抗力在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中均可构成法定免责 事由,并且对其免责范围作了严格限制,而意外事件在我国法律中涉 及较少,仅仅是在《担保法解释》第 122 条有相关规定,“不能履行 主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导致的,定金法则是不适用的”, 所以说意外事件不能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快递公司将意外事件约定进 合同以免除责任的做法是没有效力的二)从法律适用来看我国在民法和侵权法的适用上,对于意外事件而言,它属于侵权 责任特别的抗辩事由,所以假如并非因为过失或者行为人故意,而事 件本身具有偶然性,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并不是说凡是意外事 件责任就不需要承担,对于意外事件来说,除法律相关规定以外;其 作为免责事由不被承认。
《民法通则》第 122、123 条规定,无过错原 则即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和准则其特点就在于加强保护受害人 的权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往往具有某种优势,快递公司和 消费者相比,快递公司有较强的运输流程控制权而消费者作为个人在 遇到侵权行为时,针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就有些力不从心,因 为快递公司的运输过程只以物流追踪信息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面前, 而具体的运输行为消费者并不知情无法举证为了公平公正的真正实 现,倾斜保护的归责原则为法律所采用,对于问加害人过错不追究, 而关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从意外事件来看,当事人 行为同发生损害结果存在某种关联,即便因为偶然因素导致当事人的 过错不存在,然而损害结果同其行为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因此,对于 意外事件而言,它满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能成为 免责事由综上所述,意外事件不应成为快递公司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