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现役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潜 力,科学做好机组改造 、延寿与退役工作 ,进一步提升o ■ 9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根据国家能源局 《亚临界煤电 机组改造 、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役亚 临界煤电机组本办法所称亚临界煤电机组包括亚临界燃煤纯凝发电 机组和抽凝发电机组第三条 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 、延寿与退役工作 , 遵循符合产业政策、坚持统筹规划、厉行节约高 效、加强系统优化的原则第四条 采用技术成熟 、经济适用的改造技术 ,对 亚临界煤电机组实施综合性 、系统性改造 经改造, 污染物排放应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 ,能耗应努力达到同 类机组先进水平鼓励节能改造与环保改造同步实施 第五条 亚临界煤电机组原则 上不跨代升级增容改造为超(超)临界机组 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 ,运行期满 20 年的 60 万千瓦亚临界煤电机组 ,经有资质的咨询机 构组织跨代升级改造可行性论证 ,可由项 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改造申请 ,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
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并会同前述部门 、单位审核同意后,可跨代升级改造为超 (超)临界机组涉及增容改造的项目单位需落实并同时提交本区域内相同容量的小火电关停机组方案和煤炭等量替代方 案第六条 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应按 《江苏省煤电节 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2020 年)》( 苏政 办发〔2014〕96 号)等文件要求的流程组织实施 节能改造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环保改造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第七 条 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 ,应结合机组机型特点 、运行情况 、能效情况 、排放状况 、服役时 间、场地条件 、外部限制等因素 ,优先实施供热改 造、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冷端优化、汽封改 造、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 、电机变频 、运行优化 调整等技术经济成熟的节能改造措施 ,降低机组能耗 ;实 施技术成熟的环保改造措施 ,满足省定排放标准 第八条 增容改造机组恢复运行前 ,应当完成小火电 机组关停,并实现煤炭等量 替代恢复运行后,向省经 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办理容量核定 ,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 办申请办理发电业务许可变 更手续第九条 运行期满 30 年或 20 万小时的亚临界煤电机组 实施延寿改造后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组织中介机构和专家 ,对机组状况 、安全运行条件等进 行综合评估,确定机组延长服役期限。
经评估,可以延寿的 30万千瓦、60万千瓦级机组, 延长服役期限一般不低于 10 年第十条 延寿运行期间 ,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控 ,定期 对主要承压部件进行寿命检测和评估 ,确保机组安全稳定 运行第十 一条 不具备延寿条件或延寿运行期满的亚临界 煤电机组,自然退役第十二条 因不符合城市规划等因素 ,需要提前退役 的下列亚临界煤电机组 ,由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共同向省 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退役申请 ,经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可以实 施退役1)服役期达到 25 年及以上但未满 30 年;(2)服役期已满且具备延寿条件 ; (3)延寿运行期未满第十三条 机组退役后 ,应当依照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提出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申请 第十四条 亚临界煤电机组要充分发挥其调峰的经济 比较优势 ,积极参与系统调峰 ,提升其他大容量高参数 清 洁高效煤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第十五条 机组退役形成的关停容量 、煤炭削减量可作为新建燃煤发电项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对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的亚临界煤电机组 ,环保部门可给予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物价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电价补贴,经信部门可在 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 ,并9在同类机组中优先调度其发电 。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第十六条 国家对于亚临界机组改造 、延寿和退役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